二級建造師《機電工程》科目案例分析(22)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6-30
案例2
某啤酒廠業主A將位于廠內的鍋爐房工程安裝任務承包給了B機電安裝公司,業主供應設備和主材。鍋爐房由C輕工設計院設計,D監理公司負責工程監理工作。鍋爐房土建工程由E建設工程公司承建。
鍋爐房安裝蒸發量為20t/h,蒸汽壓力為1.9MPa的散裝工業鍋爐四臺,其合同工期為150天。鍋爐房施工時,水、電及排水管網已經施工完畢。A安裝公司在開工前編制了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當B公司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進場后,發現鍋爐房基礎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致使B公司晚開Il2天,造成了五萬元的經濟損失。
問題:
(l)B機電安裝公司在承建鍋爐房工程中,需要和哪些方面進行外部協調?
(2)由于E公司在工程收尾時與機電安裝交叉施工發生矛盾,監理要求機電安裝公司停工兩天。試問監理公司的這一做法是否妥當?為什么?B機電安裝公司要不要執行這個指令?
(3)由于E建設工程公司基礎交付延期,B機電安裝公司向監理提出索賠5萬元,并延長工期12天。監理公司同意5萬元的索賠,但不同意工期延長。B機電安裝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監理單位的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
(4)B機電安裝公司要求業主A將鍋爐房機電安裝的資金情況書面告知項目部。但業主A強調合同中沒有此項規定不予提供。B機電安裝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業主A的做法是否妥當?為什么?
參考答案
(1)由于鍋爐房建在廠內,水、電、排水、通道等業主均已解決,進行外部協調只包括:與土建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分包單位、供應商、交通運輸單位以及當地政府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
(2)鍋爐房工程在收尾階段與土建工程交叉施工發生矛盾,應該以機電安裝為主。監理要求B機電安裝公司停工兩天,不太妥當。但是監理已經做出了決定,B機電安裝公司還是要執行,不過,可以書面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
(3) B機電安裝公司的意見是合理的。因為由于基礎延期給B公司造成了損失,應該給予補償,并且相應的順延工期。而監理的決定不夠正確,他只補償了費用損失,而沒有考慮壓縮工期給B公司帶來的趕工困難和增加費用。
(4)B機電安裝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業主A的做法是不妥當的。因為如果承包商提出要求,業主應在28天內向承包商提供合理證據,證明其工程款資金已經到位,有能力按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