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建筑工程質量見證取樣送檢工作的思考(一)
來源:發布時間:2008-10-06
一、前言
由于部分建筑施工企業的現場取樣送檢缺少必要的監督管理機制,取樣不規范,以及少數單位弄虛作假,而出現了檢測樣品合格,但工程實體質量不合格的不良現象,給工程結構留下了質量隱患,使檢測手段失去對工程質量的控制作用。為了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材料和結構質量檢測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更好地加強施工過程的質量檢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檢驗制度,從而能取得真實代表質量特征的有關數據,科學評價工程質量。保證試件能代表母體的質量狀況和取樣的真實,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從而確保工程質量。依據有關文件精神,江蘇省建設廳下發了《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取樣送檢暫行規定》[蘇建質(1998)270號]文件。此后,國家也頒布了相關文件和技術法規,要求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檢測的管理工作,建立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建設部下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就此問題做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第3.0.3條以強制性條文形式要求:“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見證取樣制度在較完善的法規、規范和標準的要求下實施以來,在保證檢測樣品的真實性和代表性等方面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實踐證明這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制度。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建設工程規模的不斷擴大,見證取樣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也日趨不能滿足要求,部分監督管理部門缺乏有效管理,加之部分檢測機構對檢測見證人員的核查流于形式,常出現所取樣品不能科學代表母體質量甚至弄虛作假等不良現象。為此,深入分析這一制度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和探討這一制度在新形勢下如何進一步貫徹落實已顯得尤為重要。
二、見證取樣制度執行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
(1)見證取樣制度的實施主要是為了提高樣品的代表性和檢測數據的科學性、公正性,它除了與檢測單位有關外,涉及的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還有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因此,執行好這一制度必須相關單位都能理解好這一政策并配合支持這項工作。同時,在當前的市場競爭條件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需加大監督和管理力度。應將見證人員的配置和相關工作納入到資質管理中去;質量監督機構在質量監督過程中應逐步將現場見證工作作為質量監督的內容加以強化。改變目前存在的“好制度落實不好”的現狀,使見證取樣工作真正能夠按規定落到實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
。2)目前,江蘇省部分地區的見證取樣送檢的執行要求較高,因此,這使見證取樣送檢工作量在江蘇省的執行較全國各地增加了很多,而這一增加的工作量完全轉嫁給了監理單位(因見證工作基本是監理單位承擔),在工程建設監理收費維持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其工作量,造成了監理單位執行熱情不高、力度不夠,從而影響了該制度的執行。
(3)見證人員的自身素質還不到位。由于見證人員絕大部分為監理人員,而目前監理人員存在一些問題,如人員年齡結構不合理、專業水平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廉潔自律不夠等也存在于見證人員中,使得見證工作呈現“走過場”現象。有些見證人員將樣品的真實性片面理解成樣品只要在現場的母體中提取即可,忽視了樣品的提取要符合有關的技術標準或規范的檢驗批的要求,最終導致一個小區幾棟甚至十幾棟的建筑共用一份檢測報告的現象時有出現;對在現場交付的產品,見證人員要確保樣品抽取能在現場隨機進行,但由于見證人員工作不到位,使得見證送檢的樣品與現場的實際產品質量不一致,特別對門窗等現場組裝的構件產品尤為明顯。
。4)見證人員的配置還與工程建設量有一定的差距。按照有關規定,每項工程的見證人員至少配備1-2人,對于規模較大的建筑小區或復雜的建筑物,還應根據建筑物的數量或不同的工種適當增加見證人員。目前,有些建筑工程現場見證人員數量遠遠不夠,一個較大的小區只有1-2個見證人員,且其中一個持證人員還是現場負責人或是監理總監。特別是近一兩年,建設工程規模越來越大,有些監理單位由于見證人員的數量不夠,將某一見證人員的證書復印多份在其監理的各個工地使用。這從根本上不能滿足檢測見證的有關規定。
。5)檢測機構對見證人員的核查流于形式。按照文件要求,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向質量監督部門和該工程委托的質量檢測單位、施工單位遞交《見證人員授權書》,這從制度上保證了質量監督和檢測單位對見證人員工作的監督,但由于有此施工現場建設或監理單位質量管理人員配備不齊或精力有限等原因,真正按規定做此項工作的建設或監理單位很少;而有些檢測單位在接受見證樣品委托時不認真核查見證人員證書及封樣的有效性,甚至為了滿足于客戶,默許見證工作中見證人員無證上崗、委托他人見證、借用他人證書、樣品監護不力以及封樣措施不可靠等一系列違規行為,導致見證所取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得不到保證。
由于部分建筑施工企業的現場取樣送檢缺少必要的監督管理機制,取樣不規范,以及少數單位弄虛作假,而出現了檢測樣品合格,但工程實體質量不合格的不良現象,給工程結構留下了質量隱患,使檢測手段失去對工程質量的控制作用。為了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材料和結構質量檢測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更好地加強施工過程的質量檢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檢驗制度,從而能取得真實代表質量特征的有關數據,科學評價工程質量。保證試件能代表母體的質量狀況和取樣的真實,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從而確保工程質量。依據有關文件精神,江蘇省建設廳下發了《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取樣送檢暫行規定》[蘇建質(1998)270號]文件。此后,國家也頒布了相關文件和技術法規,要求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檢測的管理工作,建立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建設部下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就此問題做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第3.0.3條以強制性條文形式要求:“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見證取樣制度在較完善的法規、規范和標準的要求下實施以來,在保證檢測樣品的真實性和代表性等方面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實踐證明這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制度。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建設工程規模的不斷擴大,見證取樣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也日趨不能滿足要求,部分監督管理部門缺乏有效管理,加之部分檢測機構對檢測見證人員的核查流于形式,常出現所取樣品不能科學代表母體質量甚至弄虛作假等不良現象。為此,深入分析這一制度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和探討這一制度在新形勢下如何進一步貫徹落實已顯得尤為重要。
二、見證取樣制度執行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
(1)見證取樣制度的實施主要是為了提高樣品的代表性和檢測數據的科學性、公正性,它除了與檢測單位有關外,涉及的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還有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因此,執行好這一制度必須相關單位都能理解好這一政策并配合支持這項工作。同時,在當前的市場競爭條件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需加大監督和管理力度。應將見證人員的配置和相關工作納入到資質管理中去;質量監督機構在質量監督過程中應逐步將現場見證工作作為質量監督的內容加以強化。改變目前存在的“好制度落實不好”的現狀,使見證取樣工作真正能夠按規定落到實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
。2)目前,江蘇省部分地區的見證取樣送檢的執行要求較高,因此,這使見證取樣送檢工作量在江蘇省的執行較全國各地增加了很多,而這一增加的工作量完全轉嫁給了監理單位(因見證工作基本是監理單位承擔),在工程建設監理收費維持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其工作量,造成了監理單位執行熱情不高、力度不夠,從而影響了該制度的執行。
(3)見證人員的自身素質還不到位。由于見證人員絕大部分為監理人員,而目前監理人員存在一些問題,如人員年齡結構不合理、專業水平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廉潔自律不夠等也存在于見證人員中,使得見證工作呈現“走過場”現象。有些見證人員將樣品的真實性片面理解成樣品只要在現場的母體中提取即可,忽視了樣品的提取要符合有關的技術標準或規范的檢驗批的要求,最終導致一個小區幾棟甚至十幾棟的建筑共用一份檢測報告的現象時有出現;對在現場交付的產品,見證人員要確保樣品抽取能在現場隨機進行,但由于見證人員工作不到位,使得見證送檢的樣品與現場的實際產品質量不一致,特別對門窗等現場組裝的構件產品尤為明顯。
。4)見證人員的配置還與工程建設量有一定的差距。按照有關規定,每項工程的見證人員至少配備1-2人,對于規模較大的建筑小區或復雜的建筑物,還應根據建筑物的數量或不同的工種適當增加見證人員。目前,有些建筑工程現場見證人員數量遠遠不夠,一個較大的小區只有1-2個見證人員,且其中一個持證人員還是現場負責人或是監理總監。特別是近一兩年,建設工程規模越來越大,有些監理單位由于見證人員的數量不夠,將某一見證人員的證書復印多份在其監理的各個工地使用。這從根本上不能滿足檢測見證的有關規定。
。5)檢測機構對見證人員的核查流于形式。按照文件要求,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向質量監督部門和該工程委托的質量檢測單位、施工單位遞交《見證人員授權書》,這從制度上保證了質量監督和檢測單位對見證人員工作的監督,但由于有此施工現場建設或監理單位質量管理人員配備不齊或精力有限等原因,真正按規定做此項工作的建設或監理單位很少;而有些檢測單位在接受見證樣品委托時不認真核查見證人員證書及封樣的有效性,甚至為了滿足于客戶,默許見證工作中見證人員無證上崗、委托他人見證、借用他人證書、樣品監護不力以及封樣措施不可靠等一系列違規行為,導致見證所取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得不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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