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工程質量宏觀控制(一)
來源:發布時間:2008-10-06
工程質量是多因一果的問題,影響因素非常多,涉及方方面面。但總結幾十年來的經驗,包括研究國外的經驗,我們得出一個結論:要把工程質量管理好,必須有一個健全的、有效的質量控制管理體制。
這個體制不外乎三個層次:
一是政府監管
二是建設單位(業主)負責
三是建筑產品的直接生產者負責
由這三個層次構成對整個工程質量進行控制、監督、管理的體制。從政府這個層次來說,政府對工程質量的控制、監督,又包含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宏觀層次就是政府通過立法、建制,構造一個市場的運行規則。搞市場經濟,要有一個規則,就好像打籃球一樣,你裁判吹得很嚴,他在那里抱著球跑,這是不行的。作為政府宏觀控制職能,控制工程質量就是要構筑一個市場運行規則,并保證這個規則的正常實施。
從建設市場的整體來看,我們市場運行的規則還不完善,但就現有的規則,實施中的問題也很多。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很普遍。建設市場的混亂直接地危害工程質量。所以,政府要下功夫,一方面要構造這個市場,健全運行規則,同時要保證這些運行規則的實施。不能保證實施,就要進行整頓。健全市場運行規則要加強法制建設。 在政府對質量進行控制、監督的層次上,我們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
法制建設重點要做以下幾件事
一是制定《建筑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施工許可制度是管理市場大門的,也是整個市場運行機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是制定《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這是當務之急,1999年一定要出臺。
三是合同管理,要搞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合同管理當中的擔保制度。
我們要認真研究,制定相應的辦法。工程風險管理是一個大課題,風險管理中包括保險、擔保,保險涉及的問題比較多,但是擔保是有基礎的,因為事實上許多地方已經在實施這種制度,比如現在實行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保修保函,都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但這還不夠,特別是另一面,業主履約要不要擔保,我們主張在市場經濟中各方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這是市場經濟的特點。因此,作為建設單位也應該擔保。業主付工程款要擔保,國際上也是實行的。同時,總分包之間也有一個相互擔保的問題,總包對分包要擔保,分包對總包也要擔保。這些環節,按照現有工作的基礎往前推進,還是有條件的。另外,在這方面,出現糾紛怎么辦,有合同就必然有糾紛,這是正常現象。那么合同糾紛如何進行調解,如何進行仲裁,如何在法院進行訴訟,對這套管理辦法我們還要進行研究。
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還有微觀的一方面,就是政府對具體的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在這方面,我們已經做了不少的工作。從80年代開始就抓政府的質量監督,通過這些年的努力,在全國形成了很可觀的監督力量,地以上城市都建立了質量監督站,90%縣以上的城市也建立了質量監督站,一些專業部也建立了質量監督站。據統計,全國有2600多個質量監督站,從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達4萬多人,其中70%以上人員都具有工程技術專業職稱。從統計資料看,質量監督的覆蓋面達88%。應該說初步形成了全國政府質量監督的工作網絡。與此同時,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公正性和科學性,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系列的檢測機構,目前全國有質量檢測機構600多個,從事檢測工作的人員6000多人。這些機構和人員,為保證工程質量,防止劣質建筑產品流入社會,發揮了很好的作用。為了開展政府質量監督,我們還從上到下建立了一套法規體系。這些工作都是在履行政府對質量進行監督控制的職能,而且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強化的。世界各國政府對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不外乎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程序性的監督,一種是實物性的監督。我們現在進行的是實物性監督。我個人認為目前這種實物性監督符合中國國情,因為我們的法制不健全,執法意識比較弱,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的監督必須深入到工程項目上去。質量監督機構不能散,工作不能松懈,要繼續努力地去做。同時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必須改進,必須是在現在的基礎上推進。
那么現在政府質量監督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呢?
我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政府質量監督的地位,在實際把握上不夠準確。監督工作有時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混淆。如,由質量監督站去組織質量驗評、竣工驗收,進行過程檢查等,這等于成了企業質量檢查員了。二是政府質量監督重點監督什么,不夠明確。現在是全面在做,如三到位、五到位等。三是現有質量監督人員的素質、人才結構有缺陷。政府質量監督必須對設計文件進行監督,但現有的監督人員中大量還是施工方面的人員,人才結構不盡合理。我們改進這些不足的總體思路是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的技術標準為依據,以結構質量為重點,以建立使用許可制度為手段,以保證使用安全為目的,實施政府質量監督。政府最關心的是結構安全問題,是不要出現倒房子、塌橋這種惡性質量事故,從而保證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什么要對設計文件進行監督呢?因為,設計文件最重要的是結構安全問題,如果設計有問題,結構受力就不合理,安全系數不夠,怎么能保證結構安全。所以,一定要重視結構質量問題。政府進行質量監督,拿什么能管住人呢?就是實行使用許可制度。
這個體制不外乎三個層次:
一是政府監管
二是建設單位(業主)負責
三是建筑產品的直接生產者負責
由這三個層次構成對整個工程質量進行控制、監督、管理的體制。從政府這個層次來說,政府對工程質量的控制、監督,又包含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宏觀層次就是政府通過立法、建制,構造一個市場的運行規則。搞市場經濟,要有一個規則,就好像打籃球一樣,你裁判吹得很嚴,他在那里抱著球跑,這是不行的。作為政府宏觀控制職能,控制工程質量就是要構筑一個市場運行規則,并保證這個規則的正常實施。
從建設市場的整體來看,我們市場運行的規則還不完善,但就現有的規則,實施中的問題也很多。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很普遍。建設市場的混亂直接地危害工程質量。所以,政府要下功夫,一方面要構造這個市場,健全運行規則,同時要保證這些運行規則的實施。不能保證實施,就要進行整頓。健全市場運行規則要加強法制建設。 在政府對質量進行控制、監督的層次上,我們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
法制建設重點要做以下幾件事
一是制定《建筑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施工許可制度是管理市場大門的,也是整個市場運行機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是制定《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這是當務之急,1999年一定要出臺。
三是合同管理,要搞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合同管理當中的擔保制度。
我們要認真研究,制定相應的辦法。工程風險管理是一個大課題,風險管理中包括保險、擔保,保險涉及的問題比較多,但是擔保是有基礎的,因為事實上許多地方已經在實施這種制度,比如現在實行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保修保函,都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但這還不夠,特別是另一面,業主履約要不要擔保,我們主張在市場經濟中各方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這是市場經濟的特點。因此,作為建設單位也應該擔保。業主付工程款要擔保,國際上也是實行的。同時,總分包之間也有一個相互擔保的問題,總包對分包要擔保,分包對總包也要擔保。這些環節,按照現有工作的基礎往前推進,還是有條件的。另外,在這方面,出現糾紛怎么辦,有合同就必然有糾紛,這是正常現象。那么合同糾紛如何進行調解,如何進行仲裁,如何在法院進行訴訟,對這套管理辦法我們還要進行研究。
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還有微觀的一方面,就是政府對具體的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在這方面,我們已經做了不少的工作。從80年代開始就抓政府的質量監督,通過這些年的努力,在全國形成了很可觀的監督力量,地以上城市都建立了質量監督站,90%縣以上的城市也建立了質量監督站,一些專業部也建立了質量監督站。據統計,全國有2600多個質量監督站,從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達4萬多人,其中70%以上人員都具有工程技術專業職稱。從統計資料看,質量監督的覆蓋面達88%。應該說初步形成了全國政府質量監督的工作網絡。與此同時,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公正性和科學性,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系列的檢測機構,目前全國有質量檢測機構600多個,從事檢測工作的人員6000多人。這些機構和人員,為保證工程質量,防止劣質建筑產品流入社會,發揮了很好的作用。為了開展政府質量監督,我們還從上到下建立了一套法規體系。這些工作都是在履行政府對質量進行監督控制的職能,而且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強化的。世界各國政府對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不外乎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程序性的監督,一種是實物性的監督。我們現在進行的是實物性監督。我個人認為目前這種實物性監督符合中國國情,因為我們的法制不健全,執法意識比較弱,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的監督必須深入到工程項目上去。質量監督機構不能散,工作不能松懈,要繼續努力地去做。同時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必須改進,必須是在現在的基礎上推進。
那么現在政府質量監督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呢?
我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政府質量監督的地位,在實際把握上不夠準確。監督工作有時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混淆。如,由質量監督站去組織質量驗評、竣工驗收,進行過程檢查等,這等于成了企業質量檢查員了。二是政府質量監督重點監督什么,不夠明確。現在是全面在做,如三到位、五到位等。三是現有質量監督人員的素質、人才結構有缺陷。政府質量監督必須對設計文件進行監督,但現有的監督人員中大量還是施工方面的人員,人才結構不盡合理。我們改進這些不足的總體思路是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的技術標準為依據,以結構質量為重點,以建立使用許可制度為手段,以保證使用安全為目的,實施政府質量監督。政府最關心的是結構安全問題,是不要出現倒房子、塌橋這種惡性質量事故,從而保證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什么要對設計文件進行監督呢?因為,設計文件最重要的是結構安全問題,如果設計有問題,結構受力就不合理,安全系數不夠,怎么能保證結構安全。所以,一定要重視結構質量問題。政府進行質量監督,拿什么能管住人呢?就是實行使用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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