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外語考試違反《行政許可法》?
來源:中國青年報發布時間:2004-07-22
自今年4月以來,有關職稱外語考試違反《行政許可法》的報道在中央某媒體見報后,引起了各方的熱烈討論。網上相關調查也顯示,多數網友認為全國職稱外語考試不合理應取消。
雖然《行政許可法》7月1日正式實施了,
但是關于職稱外語考試是否要取消,是否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討論卻并沒有一個官方說法。本報記者就這一問題采訪了相關職能部門。
負責組織職稱外語考試的人事部職稱處有關負責人說,職稱外語考試是否違反《行政許可法》,不是他所能回答的,但是他能肯定的是,到目前為止,他們還在繼續這項工作,沒有人通知說這項考試可以取消。
記者隨后將電話打到了人事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有關負責人處。接受記者采訪的該負責人說,記者應該向人事部新聞辦或職稱處查詢。
人事部新聞宣傳處的同志告訴記者,職稱外語考試是否違反《行政許可法》,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不能簡單地用“違反還是不違反”來界定。有關這件事的正式說法,他們將在近期公布。
現在已經回到財政部上班的陳平處長此前被調到國務院審批改革辦公室工作了一段時間,此間他專司人事部門的相關行政許可的清理和審核工作。他說,在清理人事部門的審批項目時,沒有涉及到像職稱外語考試這么具體的項目,只是籠統地就人事部門的相關職業資格認證作出了清理審核,保留的項目已經在7月1日國務院透過新華社對外發布的保留的審批項目中予以公布。
記者注意到,在國務院公布保留的有關人事部門作為實施主體的項目中,主要是第84項,說的也是“列入政府管理范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審批”,而職稱應該不是屬于資格范疇。
國務院法制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在接受采訪時說,她認為職稱外語考試應該不屬于“行政許可”的范圍。她談到,如果人事部就某一職業的從業資格作出規定,這是行政許可。比方說,在大學當老師,有關部門就職業資格準入作出規定,這是行政許可。但是就大學老師要晉升為教授、副教授作出特別規定,就不是行政許可了,因為從業個體可以不參加這種考試,并不影響其從事大學老師的工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莫于川教授對這種說法并不認同。他說,雖然每個個體從業者可以選擇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但事實是,只要不參加這一考試,就不能晉升中級或高級職稱,自然也就影響到他(她)的工作。因而,職稱外語考試是事實上的“行政許可”。
至今,最早提出這一質疑的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長何兵博士仍然堅持他的觀點。
他說,不管社會需要不需要,不管本人愿意不愿意,想獲得職稱的人,必須參加外語考試,必須具備外語知識。從實踐來看,許多參考人員僅僅是出于應付考試來學外語。外語對于他們的工作一點作用都沒有。這種外語考試,浪費了考生的精力、財力,而無實益。
他談到,自1999年始,按照人事部的有關規定,職稱外語考試實施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而考試成績按各專業技術職務條例規定,則是評審職稱的條件之一。成績合格者持有合格證書,又具備其他條件,可以申報職稱評定,成績不合格者則被排除在職稱評定范圍之外。
他強調,按照職稱外語考試的這個性質,現行的全國職稱評定、職稱外語考試屬于行政許可的范疇,屬于《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3項所規定的關于公民資格、資質的認定的事項。《行政許可法》第15條2款中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法律在此將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設定權上收,不允許地方和部門對此進行限制。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資格和資質的認定和許可,直接涉及到公民憲法上的勞動權和企業的用工權,必須慎之又慎。
“因而,現行的職稱外語考試從設立到實施都有違反《行政許可法》之嫌。”何兵說。
他認為,理由在于,將外語考試與職稱掛鉤的依據是人事部部委規章。《行政許可法》的一個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只有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法規可以設定公民資格資質許可。部委自行設定的資格證書制度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后,除非屬于國務院本次保留事項,否則一律無效。將外語作為職稱評定的必備條件,除非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否則都是違法的。
雖然《行政許可法》7月1日正式實施了,
但是關于職稱外語考試是否要取消,是否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討論卻并沒有一個官方說法。本報記者就這一問題采訪了相關職能部門。
負責組織職稱外語考試的人事部職稱處有關負責人說,職稱外語考試是否違反《行政許可法》,不是他所能回答的,但是他能肯定的是,到目前為止,他們還在繼續這項工作,沒有人通知說這項考試可以取消。
記者隨后將電話打到了人事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有關負責人處。接受記者采訪的該負責人說,記者應該向人事部新聞辦或職稱處查詢。
人事部新聞宣傳處的同志告訴記者,職稱外語考試是否違反《行政許可法》,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不能簡單地用“違反還是不違反”來界定。有關這件事的正式說法,他們將在近期公布。
現在已經回到財政部上班的陳平處長此前被調到國務院審批改革辦公室工作了一段時間,此間他專司人事部門的相關行政許可的清理和審核工作。他說,在清理人事部門的審批項目時,沒有涉及到像職稱外語考試這么具體的項目,只是籠統地就人事部門的相關職業資格認證作出了清理審核,保留的項目已經在7月1日國務院透過新華社對外發布的保留的審批項目中予以公布。
記者注意到,在國務院公布保留的有關人事部門作為實施主體的項目中,主要是第84項,說的也是“列入政府管理范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審批”,而職稱應該不是屬于資格范疇。
國務院法制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在接受采訪時說,她認為職稱外語考試應該不屬于“行政許可”的范圍。她談到,如果人事部就某一職業的從業資格作出規定,這是行政許可。比方說,在大學當老師,有關部門就職業資格準入作出規定,這是行政許可。但是就大學老師要晉升為教授、副教授作出特別規定,就不是行政許可了,因為從業個體可以不參加這種考試,并不影響其從事大學老師的工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莫于川教授對這種說法并不認同。他說,雖然每個個體從業者可以選擇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但事實是,只要不參加這一考試,就不能晉升中級或高級職稱,自然也就影響到他(她)的工作。因而,職稱外語考試是事實上的“行政許可”。
至今,最早提出這一質疑的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長何兵博士仍然堅持他的觀點。
他說,不管社會需要不需要,不管本人愿意不愿意,想獲得職稱的人,必須參加外語考試,必須具備外語知識。從實踐來看,許多參考人員僅僅是出于應付考試來學外語。外語對于他們的工作一點作用都沒有。這種外語考試,浪費了考生的精力、財力,而無實益。
他談到,自1999年始,按照人事部的有關規定,職稱外語考試實施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而考試成績按各專業技術職務條例規定,則是評審職稱的條件之一。成績合格者持有合格證書,又具備其他條件,可以申報職稱評定,成績不合格者則被排除在職稱評定范圍之外。
他強調,按照職稱外語考試的這個性質,現行的全國職稱評定、職稱外語考試屬于行政許可的范疇,屬于《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3項所規定的關于公民資格、資質的認定的事項。《行政許可法》第15條2款中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法律在此將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設定權上收,不允許地方和部門對此進行限制。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資格和資質的認定和許可,直接涉及到公民憲法上的勞動權和企業的用工權,必須慎之又慎。
“因而,現行的職稱外語考試從設立到實施都有違反《行政許可法》之嫌。”何兵說。
他認為,理由在于,將外語考試與職稱掛鉤的依據是人事部部委規章。《行政許可法》的一個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只有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法規可以設定公民資格資質許可。部委自行設定的資格證書制度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后,除非屬于國務院本次保留事項,否則一律無效。將外語作為職稱評定的必備條件,除非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否則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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