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種類
來源:發布時間:2008-10-29 14:24:16
一、可撤銷與不可撤銷信用證
根據開證行對所開出的信用證所負的責任來區分,信用證分為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ICC N。500)第六條中規定,信用證應明確注明是可撤銷的或是不可撤銷的。如無此注明,應視為不可撤銷的。
(一)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在開證之后,開證行無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權修改其條款或者撤銷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于受益人來說是缺乏保障的。
雖然可撤銷信用證有上述特征,但是,根據ICC N。500第八條(B)項規定,即便是可撤銷信用證,只要受益人已經按信用證規定交單,指定銀行已經憑單證相符做出付款、承兌或議付,那么,信用證就不可再行撤銷或修改了。
(二)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于受益人來說是比較可靠的。
不可撤銷信用證有如下特征:
1、有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對于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而言,在其規定的單據全部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時,即構成開證行按照信用證固定的時間付款的確定承諾。
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是:
(1)對即期付款的信用證--即期付款。
(2)對延期付款的信用證--按信用證規定所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對承兌信用證--a.凡由開證行承兌者,,承兌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銀行承兌者,如信用證內規定的受票銀行對于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不予承兌,應由開證行承兌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或者,如受票銀行對匯票已承兌,但到期日不付,則開證行應予支付;
(4)對議付信用證--根據受益人依照信用證出具的匯票及/或提交的單據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開立信用證時不應以申請人作為匯票付款人。如信用證仍規定匯票付款人為申請人,銀行將視此匯票為附加的單據。
2、具有不可撤銷性。這是指自開立信用證之日起,開證行就受到其條款和承諾的約束。如遇要撤銷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銀行表示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依然有效。
當然,在征得開證行、保兌行和信用證受益人統一的情況下,即使是不可撤銷信用證也是可以撤銷和修改的。
二、保對與不保兌信用證
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對之加以保兌,不可撤銷信用證又可分為保兌的和不保兌的信用證兩種。
(一)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Irrevocable Credit)
1、保兌信用證的概念
一份信用證上除了有開證銀行確定的付款保證外,還有另一家銀行確定的付款保證,這樣的信用證就是保兌信用證。
保兌行對信用證所負擔的責任與信用證開證行所負擔的責任相當。即當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提交到保兌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銀行時在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情況下則構成保兌行在開證行之外的確定承諾。因此,保兌的信用證的特點是:
(1)有開證行和保兌行雙重確定的付款承諾。
(2)保兌行的確定的付款承諾。
2、保兌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具體做法是:
(1)開證行在給通知行的信用證通知書中授權另一家銀行(通知行)在信用證上加保。如:
□without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if requested by the Beneficiary
(2)通知行用加批注等的方法,表明保證兌付或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并簽字。例如: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 We hereby added out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此系由我行加保的信用證。我行因此給該信用證加具保兌。)
(二)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Irrevocable Credit)
不保兌信用證是未經另一家銀行加保的信用證。即便開證行要求另一家銀行加保,如果該銀行不愿意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則被通知的信用證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的不可撤銷信用證。通知行在給受益人的信用證通知中一般會寫上以下表示責任范圍的面函:
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 (這是上述銀行所開信用證的通知,我行只通知而不加保證。)
不保兌信用證的特點是只有開證行一重確定的付款責任。
三、即期、遠期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根據信用證下指定銀行付款期限的不同,信用證又可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第十條中規定:
"一切信用證均須明確表示它是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抑或議付。"
(一)即期信用證(Credit 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是指即期付款信用證。即期信用證要求受益人開立一張即期匯票,連同信用證下規定的單據一起提交到信用證中指定的付款銀行,付款銀行審單無誤后即兌現付款。付款行付款后無追索權。
如: Credit available with Australia &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td., 381 Swanston Street, Melbourne, Victoria, Australia.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Australia &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td., 381 Swanston Street, Melbourne, Victoria, Australia.
即期付款信用證按有無匯票和償付方式不同,還有另兩種情況,即憑單付款信用證和電索條款信用證。
1、憑單付款信用證(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
信用證中可以有這些字樣:
Credit available by payment with the Issuing Bank and expiring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at the Office of the Issuing Bank。
(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到開證行交單,由開證行付款。)
這是必須在開證行交單的信用證。
2、電索條款信用證(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這是指加列電索條款的信用證。該種信用證授權出口地議付銀行用電報或電傳要求開證行或償付行立即付款。電文中應申明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并已按信用證規定寄送。這種信用證對于受益人(出口商)的資金周轉是有利的。因為開證行付款后無追索權。但也有的即期信用證內有這樣的字樣:
"T.T.reimbursement is not acceptable.."(不接受電報索償方式。)
這就明確排除了電索方式。
(二)遠期付款信用證 (Usance Credit)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時不立即付款,而是按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期限到期付款的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包括承兌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等。
1、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
承兌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后,在匯票上做承兌,待匯票到期時才履行付款的信用證。具體做法是:受益人開出以開證行或指定銀行為受票人的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一起交到信用證指定銀行;銀行收到匯票和單據后,先驗單,如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則在匯票正面寫上"承兌"字樣并簽章,然后將匯票交還受益人(出口商),收進單據。待信用證到期時,受益人再向銀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這是銀行才付款。銀行付款后無追索權。
如:
Credit available with The Bank of ╳ ╳ ╳ , Tokyo, Japan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The Bank of ╳ ╳ ╳ ,Tokyo,Japan
2、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
這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上規定受益人交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證。延期信用證在條款中不規定要匯票。
在業務處理上,延期付款信用證與承兌信用證類似,所不同的是受益人不需要出具匯票,只需將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交到指定銀行;指定銀行在驗單無誤后收入單據,待信用證到期再行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證由于沒有匯票,也就沒有銀行承兌,對于受益人來說明顯的不利處在于無法象承兌信用證那樣去貼現銀票。如果受益人急需資金而向銀行貸款,銀行貸款利率比貼現率高,可見不利于企業對資金的利用。
如:
Credit available with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imited,388 Collins Street,Melbourne 3000,Victoria,Australia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三)議付信用證 (Negotiation L/C)議付信用證是指在信用證內規定可以議付方式使用的信用證。議付的規定使得付款行或承兌行以外的其它被邀請使用此信用證。被邀請使用此信用證的銀行買入此信用證下的匯票和單據,從而成為持票人,有資格按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銀行交單索償。
信用證議付的具體操作方法是, 受益人開具匯票, 連同單據一起向信用證允許的銀行進行議付,議付銀行則在審單后扣除墊付資金的利息,將余款付給受益人。然后議付行將匯票與單據按信用證規定的方法交與開證行索償。
議付行是票據的買入者和后手,如果因單據有問題,遭開證行拒付,其有權向受益人追索票款。這是議付行與付款行的本質區別。
議付信用證下受益人開出的匯票有即期和遠期之分。
即期匯票的情況是:則受益人開立以開證行為付款人、以受益人(背書給議付行)或議付行為收款人的即期匯票,到信用證允許的銀行進行交單議付;議付銀行審單無誤后立即付款,然后將匯票和單據即開證行索償。
遠期匯票的情況是:則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到信用證允許的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無誤后,將匯票、單據寄交開證行承兌,開證行承兌后,寄出"承兌通知書"給議付行或將匯票退給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保存,等匯票到期時提示開證行付款,款項收妥后匯交出口商。如果出口商要求將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則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可將開證行的承兌匯票送交貼現公司辦理貼現,出口商負擔貼現息。但是,議付行未買入單據,只是審單和遞送單據,并不構成議付。
按信用證議付的范圍不同,議付信用證又可分為限制議付信用證和自由議付信用證兩種情況。
1、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L/C)
這是指定議付銀行的信用證。在限制信用證中有具體的議付行名稱,如:
Credit available with Bank of China,Shanghai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at sight on The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Japan
2、自由議付信用證(Freely Negotiation L/C)
這是不指定議付行的議付信用證。例如,
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China
□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at sight on The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Japan
四、可轉讓信用證
(一)概念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該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的定義包含了如下幾層意思:
1、只有被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字樣的信用證才可以被轉讓。
2、信用證的受益人有權要求轉讓。
3、辦理轉讓的銀行是信用證指定的轉讓行。
4、轉讓的金額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
5、轉讓的對象可以是一個或幾個。
(二)信用證轉讓的做法
1、受益人提出轉讓要求后,轉讓行會讓其填寫一份"轉讓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Transfer)。
2、轉讓行可以重新繕打信用證。在重新繕打的信用證內開證行與原證的開證行是一致的。因為轉讓后的信用仍然由原證的開證行負責付款,若開證行不同,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就無法與原證相符。
在新證中,開證申請人可以與原證不同。第一受益人可以把自己作為新證的開證申請人。但是,如果原證中規定辦理轉讓信用證是原開證申請人不能改變,那么新證中的開證申請人就必須與原證一致。
在新證內,原信用證的條款不能加以改變,但以下項目除外:
(1)信用證金額。新證的金額可以減少。
(2)規定的任何單價。單價可以縮小。
(3)到期日。到期日可早于原證。
(4)最后交單日期。最后交單日期也應當早于原證的最后交單日期。
(5)裝運期限。裝運期限應相應提前。
(6)必須投保的金額。必須投保的保險金額應當增加,以滿足原信用證的保額。
繕制新證的銀行對新證所負的責任與對原證相同,并不因開出新證而有所改變。銀行開出新證后,應及時通知第二受益人。
3、轉讓信用證在修改問題上:
(1)在申請轉讓時,并且在信用證轉出之前,第一受益人必須不可撤銷地指示轉讓銀行,說明他是否保留拒絕允許轉讓行將修改的信用證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權利。
第一受益人對于修改的優先處理權有三種說明方法:
第一種情況是保留修改權利。
第二種情況是部分放棄修改權利。
第三種情況是放棄修改權利。
(2)如果信用證轉讓給一個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個或幾個第二受益人拒絕接受信用證的修改,并不影響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
4、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只要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分批支款,可轉讓信用證可以分為若干部分予以分別轉讓,而這些轉讓的總和被認為是該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5、第二受益人將貨物出運后按照新證規定的條款備齊單據,向新證規定的銀行(轉讓行)交單議付。第二受益人交來的發票和匯票,是以第二受益人自己的名義繕制的。議付行審單議付后通知第一受益人。
6、第一受益人接到通知后,有權及時用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和匯票。第一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證下支取其發票與第二受益人發票間的可能產生的差額。轉讓行將兩張匯票/發票的差額付給第一受益人。
若第一受益人未及時去銀行替換發票、匯票,轉讓行可以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直接寄開證行,不再對第一受益人負責。
7、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轉讓信用證所發生的費用由受益人負擔,并且轉讓費用要預先支付。
8、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即使信用證未表明可轉讓,并不影響受益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將信用證項下應得的款項讓渡給他人的權利。但僅是款項的讓渡,而不是信用證項下執行權力的讓渡。
五、備用信用證
(一)概念
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適應于《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
在備用信用證中,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并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償付。
(二)備用信用證的性質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備用證在開立后即是一個不可撤銷的、獨立的、跟單的及具有約束力的承諾,并且無需如此寫明。 2、因為備用證是不可撤銷的,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3、因為備用證是獨立的,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并不取決于:
Ⅰ.開證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
Ⅱ.受益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付款的權利;
Ⅲ.在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或
Ⅳ.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4、因為備用證是跟單性的,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于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5、因為備用證和修改在開立后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三)備用信用證所適用的國際慣例
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由于美國的法律不允許使用銀行保函,備用證在美國普遍使用,美國的國際銀行法律與慣例學會最初起草《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以后國際商會認識到備用證業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的日益重要性,最后由國際商會的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于1998年4月6日批準了該慣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并在全世界推廣。
(四)備用信用證在單據上的一些特別規定
1、受益人出具的所有單據的語言應是備用證中使用的語言。
《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對備用證在單據語言上的要求是明確的。該慣例甚至在4.08條款中對于"同一的措詞及引號"做出了明確的解釋。
2、根據該慣例4.07條款關于"默示要求的索款單據"規定,如果一份備用證沒有注明任何要求提交的單據,仍認為需要提交一份做成單據的索款要求。
3、提示的單據必須是正本。
(五)備用證單據類型
1、索款要求 索款要求可以是匯票或其它指示、命令或付款請求。
2、違約或其它提款事由的聲明
如果備用證要求一份關于違約或其它提款事由的聲明、證明或其它陳述,但沒有指明內容,則單據中包含了以下內容就是相符的:
(1)陳述:由于備用證中規定的提款事由已經發生,應該付款。
(2)單據出具日期。
(3)受益人簽名。
3、可流通的單據
4、法律或司法文件
如果備用證要求提示政府出具的文件、法院命令、仲裁裁決書或類似的文件,則以下文件即被認為是相符的:
(1)由政府機構、法院、仲裁庭或類似機構出具的;
(2)有適當的稱號或名稱;
(3)經過簽署的;
(4)注明日期;及
(5)經政府機構、法院、仲裁庭,或類似機構的官員對該單據做出了原始證明或證實。
六、其它種類的信用證
(一)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是以交易雙方互為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金額大致相等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中,第一份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第二份信用證的受益人;反之,第二份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第一份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二份信用證也被稱作回頭證。第一份信用證的通知行一般就是第二份信用證的開證行。
對開信用證生效有兩種方法:
1、兩份信用證同時生效。第一份信用證在開出以后不立即生效,要等對方開來的信用證被受益人接受以后,通知對方銀行,兩證同時生效。
2、兩份信用證分別生效。各份信用證在開出以后立即生效,無須以另一份信用證的生效為條件。
對開信用證 廣泛用于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
(二)對背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是指一個信用證的受益人以這個信用證為保證要求一家銀行開立以該銀行為開證行,以這個受益人為申請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也稱轉開信用證,主要用于中間商的貿易活動。在這一點上對背信用證與可轉讓信用證的新證是相似的。但是,對背信用證有自己的特點:
1、對背信用證的原證與新證的開證行不同。原證的開證行是一家進口地銀行,新證的開證行是出口地通知行或其它銀行。
2、由上面一個特點決定了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與新證的受益人之間是一筆新的信用證業務。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不會與原證開證行、進口商發生直接關系。
(三)循環信用證
一種信用證規定該信用證的使用方法是在部分金額或全部金額被使用后,能夠重新恢復原金額再被使用,如此循環使用,直到到達總金額為止。這種信用證就是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循環信用證上有一個循環使用條款,具體說明信用證的金額、循環的次數、循環達到的總金額。
(四)預支信用證
預支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是允許出口商在裝貨交單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貨款的信用證。預支信用證中應有預支條款,這一條款以前是用紅色打印的,所以這種信用證也被稱作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L/C)。
預支信用證主要用于出口商組貨而資金緊張的情況,所以這種信用證的預支是憑受益人光票和按時發貨交單的保證進行的,有些信用證則規定受益人要提交貨物倉單作抵押。
預支信用證中應有預支條款,預支條款包含以下這些內容:
1、規定受益人預支的最高額度。
2、預支時受益人必須給出擔保保證或抵押倉單。
3、銀行從議付金額中扣回墊款本息,將剩余的金額付給出口商。
4、倘若出口商不能按時交單議付,預支行可向開證行索償,開證行保證立即償還預支行墊款本息給予支行的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