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單證員考試輔導:托收概述
來源:發布時間:2008-10-28 15:00:03
一、托收定義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方委托本地銀行根據其要求通過進口地銀行向進口方提示單據,收取貨款的結算方式。
二、托收當事人
(一)委托方(Principal)在托收業務中,委托銀行向國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托收委托人,因為是由他開具托收匯票的,所以也稱出票人。
(二)托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負責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就是托收行。由于托收行地處出口地國家,將轉而委托進口地銀行代為辦理此筆托收業務的匯票提示和貨款收取事宜,必須將單據寄往進口地代理銀行,所以托收行也稱寄單行。
(三)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為提示匯票、收取貨款的銀行就是代收行。
(四)付款人(Payer或Drawee)代收行根據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匯票、收取票款的一方就是付款人,也是匯票的受票人。
另外,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單據的代收銀行。
再者,如果發生拒付的情況,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個代理人為其辦理在貨物運出目的港時所有有關貨物存倉、保險、重新議價、轉售或運回等事宜。這個代理人必須由委托人在委托書中寫明,稱作 "需要時的代理"(a representative to act as case-of-n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