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京公務員考試行測指導:常識判斷高頻考點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1-2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對以上1~3點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①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②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③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④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⑤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十八、犯罪主體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十九、數罪并罰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二十、監護人
可以歸納為三類:①近親屬;②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③有關單位、組織和民政部門。
二十一、人身權
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切聯系、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1)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2)姓名權和名稱權。(3)肖像權。(4)名譽權。(5)榮譽權。(6)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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