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考點(4)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25
【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
1、主要參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條至第三十條,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四章第二節(雙方權利)、第三節(雙方義務、責任)。這部分合同條款較多(27條)。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監理方的義務、權利、責任
委托人的義務、權利、責任通過工程實施中出現的情況,判斷是否符合合同對雙方義務、權利、責任的規定。
為便于學習掌握,可將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教材有關內容歸納如下。
[監理方](1)義務:①派駐足夠人員,報告組織機構、監理規劃;②完成合同約定(專用條約)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按約定期報告;③認真、勤奮工作,提供相應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合法權益;④保密;⑤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物品,用畢移交;⑥負責合同協調;⑦不參與與委托人利益沖突的活動;⑧不接受合同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
(2)權利:①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②對質量、工期、費用的監督控制權(組織設計、材料及施工質量檢驗權,工程款審核確認權);③與有關單位組織協調主持權,重要事項報告委托人;④施工合同雙方對對方的意見要求通過監理,研究、協商確定,以及調解爭議(19);⑤指令權(開工、督停、復工要變更)(征得委托人同意);⑥選擇總承包人建議權,對分包人的認可權;⑦審核索賠;⑧獲得酬金;⑨終止合同對監理合同的權利
(①~⑦為對業務的權利)。
(3)責任:①責任期即合同有效期;②履行責任期內約定的義務,因過失使委托人受到損失應賠償,累計總額≯監理報酬總額(稅金之外);③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質量及完工時限不承擔責任,對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擔責任,對違反第5條(即上述義務③)應承擔賠償責任;④向委托人索賠不成立時,由此引起委托人的費用,應給予補償。
[委托方](1)義務:①支付監理預付款;②協調外部關系,如委托監理方則應付酬;③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對監理書面要求做出書面決定;④提供-信息(工程資料)物質(用房、通訊、其他)人員(如有需要,合同中約定)。
(2)權利:①授予監理權限,對總監認可權;②選定工程承包人及訂立合同;③對工程設計的要求認定權,設計變更審批權;④監督控制監理方履行合同-人員監控(更換、職責履行、不法行為損失賠償)履行合同監控;⑤審查監理工作月報及專項報告。
(3)責任:①履行監理委托合同,違約承擔責任;②非監理方原因使監理方因業務工作受損失,可予補償;③委托人索賠不成立時,應補償因之引起的監理方有關費用支出。
對以上內容,主要要求領會實質,能清晰劃清責任、權利、義務的歸屬。
資格預審方法--①應滿足的必要條件:營業執照、資質等級(對于聯合體投標應以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財務狀況(開戶銀行資信證明)、流動資金、分包計劃、履約情況。
附加條件:視工程需要而定。
②加權打分量化審查(案例35,實際考題會簡化):給出評價項目,評分標準(標準應統一,2003年題涉及),各項權重。
綜合評分=∑各項得分×各項權重
(3)開標的組織。
(4)評標的組織。
(5)評標方法:①綜合(加標)評分法有標底評標、無標底評標(2000年考題六)
②評標價方法:注意"評標價"只用于評標比較,報價優劣,不作為合同價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