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講義第三章1(4)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11
四.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法》的定義,
1)合同主體的變更實質上就是合同的轉移。
2)合同變更分為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
2.合同的轉讓
1)合同債權(權利)轉讓
①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除非經受讓人同意,否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②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券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2)合同債務(義務)轉移
①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經債權人同意;
②原債務人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債務人享有;
3)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
①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適用上述債權債務轉讓;
②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義務。
③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責任。
五.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終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A.債務已經按約定履行;B.合同解除;C.債務相互抵消;D.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E.債權人免除債務;F.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G.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標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B.債權人下落不明;C.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D.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債權人可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