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溫州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來源:發布時間:2013-01-0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為滿足全市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公務員法和《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組織實施2013年全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3年全市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1173名,其中:市級機關招考178名;縣(市、區)機關招考678名;鄉鎮(街道)機關招考317名。上述計劃中含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106名;從我省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考錄各級機關公務員176名;從優秀村(社區)干部中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28名。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詳見《2013年溫州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計劃表》,或于2012年12月31日起登錄下列網站查詢: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gwy.zjhrss.gov.cn)、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http://www.wzhrss.gov.cn)、溫州人事考試網(http://www.wzks.cn)。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各級機關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3年1月4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應屆畢業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3)研究生畢業并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戶口不限;
(4)參加我省“選聘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簡稱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和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招考等職位,要求溫州市常住戶口。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3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學位證書)。
2.在第1條第(4)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市級機關和市直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員;
(2)參加團中央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我省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簡稱“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1-2015年,依此類推。
3.縣、鄉兩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
4.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現任社區“兩委”正職;現任社區副書記或副主任且2011年鹿城區社區撤擴并前任社區“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以上對象不包含街道干部在社區兼職的人員,以上社區不包含農村新社區。
6.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溫州市范圍內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經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錄取進入普通高等學校學習,且取得全日制大專、本科學歷,應屆畢業或在校期間參軍入伍并已退出現役的人員。
7.截至2013年1月4日,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3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3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優秀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屬于《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第十二條規定九類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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