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杭州市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公告
來源: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發布時間:2012-12-2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八、資格復審和面試
面試前,由招錄機關按照市統一部署確定資格復審的時間、地點對面試對象進行現場資格復審。入圍面試人員須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時,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執(職)業資格證書等報考職位所需要的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留學人員還應提供國家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提供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大學生“村官”還應提供服務地縣級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合格和是否在服務崗位工作的證明;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還應提供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證》及與省級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還應提供由浙江省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志愿服務證》;報考鄉鎮(街道)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還應提供《退役士兵證》;參加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還應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2012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報考要求具有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職位的人員還應提供相應的勞動(聘用)合同及養老保險繳費等有關基層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的,不得參加面試。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資格復審前,若取得面試資格的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復審的,將在該招考職位筆試總成績合格人員或體能(技能)測評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均不再遞補。
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體檢、考察對象。
九、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名在前。總成績計算公式為: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各招錄機關根據總成績按規定比例和招考職位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人員,招考計劃2名及以下的按1:2比例確定體檢人員,3名及以上的按1:1.5比例確定(有小數的四舍五入),體檢結束后,在體檢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確定考察人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十、體檢、考察
(一)體檢
體檢工作市級由各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區、縣(市)及以下機關由各地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
體檢工作按照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體檢執行《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社保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規定與標準。其中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系統和監獄勞教單位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執行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的規定與標準。
報考人員在體檢前確認不參加體檢的,可在該招考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均不再遞補。
(二)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對優秀村(社區)干部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的考察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對報考公安、林業系統和監獄勞教單位人民警察職位人員的考察則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可在該招考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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