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章節復習第七章(12)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8 16:20:58
海運提單的內容:
1. 托運人(Shipper)
—— 托運人即委托運輸的人,在進出口貿易中通常就是出口人。
本欄目填寫出口人的名稱和地址。
一般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合同的賣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2. 收貨人(Consignee)
—— 即提單的抬頭人,應按信用證規定填寫。
◆記名抬頭——直接填寫收貨人名稱和地址。如“To ABC Co.”
◆不記名抬頭——填“To Bearer”。
◆指示抬頭——按L/C規定填寫,如“To order ”、“To order of ×××”。填寫“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兩種情況都是托運人指示提單。如果填寫“To order of ×××”,則稱為記名指示提單,記名指示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貿易商。
例1:來證規定“…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to ABC Bank…”。則收貨人欄填寫:To order
提單背面由托運人作記名背書:Deliver to ABC Bank
For DNO Co.
***
。ㄍ羞\人簽章)
例2:來證規定:“…made out to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y設開證行為ABC Bank)則收貨人欄填寫:To order of ABC Bank
提單背面由ABC銀行作空白背書,即ABC銀行簽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