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章節復習第七章(9)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8 16:18:42
5. 付款期限,是匯票的重要項目,凡沒有列明付款期限的匯票,根據票據法應認為無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繕制:
。1) 即期付款,在匯票上的付款期限處,加打“*”或“——”,如AT* * * SIGHT, AT——SIGHT
。2) 遠期付款,在匯票上的付款期限處,加打遠期天數和起算期,
例如: “At 30 days afterdate of the draft”(出票后30天付款)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見票后45天付款)
“At 60 days after B/Ldate”(提單日后60天付款)。在匯票空白處注明提單日期,以便兩者分開時,能計算到期日。
假遠期信用證的匯票,在匯票期限欄目處須注明遠期天數。
例:(2008年試題)
90天假遠期信用證,出口商在填寫匯票時,應在付款期限欄目中( )
A、打上 AT SIGHT
B、填90 DAYS
C、打上“……。”或“******”
D、留空白
答案:B
當用from、after表述匯票遠期期限時,到期日的計算都從此規定的次日起起算。
例:如果信用證規定匯票的期限為30 DAYS FROM DATE OF B/L ,提單日期為 MARCH 1 ST,2005 ,則根據《國際銀行標準實務》,匯票的到期日為(B )
A.2005年3月30日
B.2005年3月31日
C.2005年3月20日
D.2005年4月1日
。3) 定期付款:則應填上將來具體的付款到期日,如AT31 Dec. 2003 fixed, 并將匯票上的“SIGHT”劃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