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練習題及答案(8)(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2-25
[問題]
1.監理單位討論中提出的監理規劃的作用及基本原則是否恰當,其基本內容中你認為哪些項目不應編入監理規劃?
2.給業主提交監理規劃文件的時間安排中,你認為哪些是合適的,哪些是不合適或.不明確的?如何提出才合適?
3.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階段應掌握和熟悉哪些質量控制的技術依據?
4.監理規劃中規定了對施工隊伍的資質進行審查,請問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資質應安排在什么時候審查?
5.如果在施工中發現總包單位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擅自將工程分包,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置?
6.你認為投資控制措施中第幾項不完善,為什么?
[知識要點]
本題考核有關監理規劃的作用、編制原則、基本內容、編制程序等內容,可參考《監理規范》4.1有關條款及教材第六章第一節、第二節及第三節。此外,在監理規劃的內容方面還涉及有關各項目目標的控制的內容,應根據質量控制和投資控制的有關知識進行判斷。
[解題思路]
對于第1、2問題,可根據《監理規范》4.1及教材第六章相關知識逐條檢查,判斷題設的條款是否恰當。對于問題3可參考質量控制教材第三章第二節“施工質量控制的依據”進行簡要的解答。
對于問題4、5可根據《建筑法》第三章第三節有關條款或質量控制教材第三章第二節有關內容解答。
對于問題6可參考投資控制教材第七章第二節工程計量有關內容解答。
[參考答案]
1.這些看法有些正確,有些不妥(監理規劃作為監理組織機構開展監理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是開展監理工作的重要的技術組織文件)。不妥之處如下:
第2條的基本作用是不正確的,因為在背景材料中給出的條件是業主委托監理單位進行“實施階段的監理”,所以監理規劃就不應僅限于“是指導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這一作用。監理規劃的編制不但應符合監理合同、項目特征、業主要求等內容,還應符合國家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
由于工程項目建設中,往往工期較長,所以在設計階段不可能將施工招標、施工階段的監理規劃“一氣呵成”地編就,而應分階段進行“滾動式”編制,故第(4)條款不妥。
其他兩條原則正確。因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細則是監理單位針對工程項目編制的系列文件,具有體系上的一致性、相關性與系統性,宜由粗到細形成系列文件,監理規劃應符合監理大綱的有關內容,也應為監理細則的編制提出明確的目標要求。
所討論的監理規劃內容中,第2條監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第3條監理單位的經營目標和第4條工程項目實施的組織等內容一般不宜編人監理規劃。
2.監理規劃計劃分階段進行編制,在時間的安排上:
(1)設計階段監理規劃提交的時間是合適的,但施工招標和施工階段的監理規劃提交時間不妥。
(2)施工招標階段,應在招標開始前一定的時間內提交業主施工招標階段的監理規劃。
(3)施工階段宜在第一次工地會議前一定的時間內提交業主施工階段監理規劃。
3.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階段應掌握和熟悉以下質量控制的技術依據:
(1)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
(2)工程質量評定標準及施工驗收規范;
(3)監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4)工程施工規范及有關技術規程;
(5)業主對工程有特殊要求時,應熟悉有關控制標準及技術指標。
4.監理規劃中確定了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對總包單位的資質審查應安排在施工招標階段對投標單位的資格預審時,并在評標時也對其綜合能力進行一定的評審。對分包單位的資質審查應安排在分包合同簽訂前,由總承包單位將分包工程和擬選擇的分包單位資質材料提交總監理工程師,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確認后,總承包單位與之簽訂工程分包合同。
5.如果監理工程師發現施工單位未經監理單位批準而擅自將工程分包,根據監理規劃中質量控制的措施,監理工程師應報告總監理工程師,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或經總監理工程師授權可責令施工單位停工處理,而不能由監理工程師隨意責令施工單位停工。
6.在監理規劃的投資控制四項措施中,第(4)條不夠嚴謹,首先,施工單位“實際完工工程量”不一定是施工圖紙或合同內規定的內容或監理工程師指定的工程量,即監理工程師只對圖紙或合同或工程師指定的工程量給予計量。其次,“按實際完工工程量簽證工程款付款憑證”應改為“按實際完工的經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認可的工程量簽證工程款付款憑證”。只有合格的工程才能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