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典型案例(6)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2-21
【案例】某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新建一座住宅樓,地上20層地下2層,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結構。業主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單位(總包)將土方開挖、外墻涂料與防水工程分別分包給專業性公司,并簽訂了分包合同。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述幾種情況: ⒈總包單位于8月25日進場,進行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原定9月1日開工,因業主辦理伐樹手續而延誤至6日才開工,總包單位要求工期順延5天。此項要求是否成立?根據是什么? ⒉土方公司在基礎開挖中遇有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為此,總包單位請他們向業主要求索賠。對否?為什么? ⒊在基礎回填過程中,總包單位已按規定取土樣,試驗合格。監理工程師對填土質量表示異議,責成總包單位再次取樣復驗,結果合格。總包單位要求監理單位支付試驗費。對否?為什么? ⒋結構施工期間,總包單位經總監理工程師同意更換了原項目經理,組織管理一度失調,導致封頂時間延誤8天。總包單位以總監理工程師同意為由,要求給予適當工期補償。總監理工程師是否批準?為什么? ⒌監理工程師檢查廁浴間防水工程,發現有漏水房間,逐一記錄并要求防水公司整改。防水公司整改后向監理工程師進行了口頭匯報,監理工程師即簽證認可。事后發現仍有部分房間漏水,需進行返工。問返修的經濟損失由誰承擔?監理工程師有什么錯誤? ⒍在做屋面防水時,經中間檢查發現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防水公司也自認為難以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就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申請,問監理工程師應如何協調處理? [問題]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上述幾種情況,請按要求回答上述問題。 [參考答案] ⒈成立。因為屬于業主責任(或業主未及時提供施工場地)。 ⒉不對。因為土方公司為分包單位,與業主無合同關系,土方公司只能向總承包商要求索賠,然后由總承包商向業主進行索賠。 ⒊不對。因按規定,此項費用應由業主支付。 ⒋不批。雖然總監同意更換,不等同于免除總包單位應負的責任。 ⒌經濟損失由防水公司承擔。 監理工程師的錯誤:(1)不能憑口頭匯報簽證認可,應到現場復驗;(2)不能直接要求防水公司整改,應要求總包整改;(3)不能根據分包單位的要求進行簽證,應根據總包單位的申請進行復驗、簽證。 ⒍ 監理工程師應:(1)拒絕接受分包單位終止合同申請;(2)要求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解除合同;(3)要求總包單位對不合格工程返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