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單證員考試結匯單證專項練習(23)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1 16:09:33
我國榮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會社訂購彩電800臺,合同規定,彩電價格為每臺600美元CIF寧波,2000年6月30.,長崎港裝貨。貨物于2000年6月30日裝船,裝船時外包裝有嚴
重破損,富士株式會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貨物品質的保函。船長應富士株式會社的請求,出具了清潔提單,富士株式會社據此向銀行取得了貨款。貨物到達寧波后,榮塔公司發現,電視機外包裝箱有嚴重破損,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會社提供的保函,認為該事應向富士株式會社索賠。現問:
(1)船舶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2)富士株式會社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3)保險公司如何對待榮塔公司的索賠?
(4)榮塔公司的損失如何得到補償?
答案:。答案:(1)船舶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因富士株式會社的保函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會社應承擔責任。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潔提單,是因為富士株式會社出具保函,因而富士株式會社依保函對船舶公司承擔責任。
(3)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因為根據海商法的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對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榮塔公司的損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賠償,因為它沒有如實簽發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