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2-07
第四章 職 責
第二十四條 建造師經注冊后,有權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適師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六條 建造師的執業范圍:
(一)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二)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 一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并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二)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二十八條 二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一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 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第三十條 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實施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崗位上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與豐富實踐經驗,并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建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建造師的專業劃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確定和具體執業要求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并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后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2年12月9日
編輯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