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2-07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六條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初審合格后,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注冊。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發放由建設部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發轄區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并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人事部和各級地方人事部門對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再次注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 經注冊的建造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管理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過錯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脫離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關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建筑業企業執業的。
(六)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第二十三條 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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