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繕制與操作》信用保證金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7 09:14:51
信用證保證金是指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企業為取得信用證而按規定存入銀行信用證保證金專戶的款項。企業為取得信用證按規定存入銀行的保證金。據悉,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畢竟是一種較新的結算辦法,且操作起來技術性較強,它對于絕大部分外貿企業而言。然而,如能掌握信用證保證金的知識,將有助于提高外貿的工作率。
信用證開證保證金
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是屬于有 進出口 經營權的企業向銀行申請對國外(境外)方開立信用證而備付的具有擔保支付性質的資金。具體講,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后,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銀行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
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如只能存入部分保證金,不足信用證開證數額部分的,申請人可向銀行申請辦理備用貸款,并與銀行簽訂備用貸款合同。
請求開證申請人對開證銀行應承擔的主要義務: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于銀行。如果單據與 信用證條款 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所以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通常講應屬于商業銀行的信用保證金性質。
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
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是指向銀行申請開具承總匯票時,銀行相關部門對商家所收取的一定金額的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性質,按中國的《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對于銀行承兌匯票有著嚴格的使用限制,要求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所以,在我國銀行業信用證保證金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實際操作中,都要求出票人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一般與銀行承兌的數額相一致,如果出票人在該銀行享有信用貸款,則可以少于銀行承兌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