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之國家對出口收匯的新規定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7 08:56:14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2011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決定改革我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取消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等省(市)進行試點。
一、外匯管理制度改革方式
目前,隨著國際貿易外匯收支手段信息化的不斷提升,改革我國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勢在必行。今年9月出臺2011年第2號公告,標志著外匯管理制度由傳統模式進入了一個全新的信息時代,這是順應對外貿易規模、方式、主體發展變化的形勢需要,也是轉變貿易便利化和規避外匯風險的重要舉措,將有利于降低社會成本,提升外匯管理手段。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轉變舊的理念與方式,在試點地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即:外匯局按企業分類依托監測系統每月對貿易外匯收支情況不再到場逐筆核查,而是通過采集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數據,比對、評估企業資金流與貨物流是否有偏離及貿易信貸余額變化等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如果有總量核查指標超過一定范圍的企業將被列入重點監測范圍。
二、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公告規定,試點地區的企業根據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由外匯局視情分為A、B、C三類,企業分類采取動態管理,并動態調整分類結果。如果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期滿可升級為A類,監管有效期為一年。在管理方式上,對A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適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即: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對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管理,即:金融機構在辦理B類企業付匯、開證、出口貿易融資放款或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時,應當進行電子數據核查,通過監測系統扣減其對應的可收付匯額度;外匯局根據企業實際發生的進出口貿易類別,結合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情況,確定相應的收付匯比率;企業貿易進出口可收、付匯額度,按對應收付匯日期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成交總價與相應收付匯比率的乘積累加之和確定。對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后辦理,即: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以及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業務,由外匯局實行事前逐筆登記管理,金融機構憑外匯局出具的登記證明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時,對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以預付、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對于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還須審核經金融機構核對密押的外方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三、取消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講,出口收匯核銷單是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通關以及在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主要單證之一。目前,根據出口貿易操作流程,企業在貨物出口之前,通過電子口岸操作系統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出口收匯核單的申請信息,并領取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用于出口貨物的報關與通關。同時,在出口貨物結匯后憑此向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核銷,作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的主要依據。根據公告規定,試點期間,試點地區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用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另外,公告還明確試點期間出口貨物報關時,企業仍向海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通關手續,在制度改革全國推廣后,由海關總署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
不用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申報出口退(免)稅,早在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就下發《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明確,在廣東、遼寧、北京部分出口企業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使用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審核出口退稅。隨后,又分別在2006至2008年間,將上海、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山東、河北、福建、浙江、江蘇、四川等省(市)擴大為試行范圍。其實,上述省(市)實行的還是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只不過是由紙質單證改為了“出口收匯網上核銷”的電子化處理,即無紙化出口收匯核銷申報出口退(免)稅。而根據本次公告規定,稅務機關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據此筆者認為,公告中 “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 所指很明顯只有出口收匯而無出口收匯核銷的概念,申報出口退(免)稅只是憑借金融機構提供的出口收匯信息來證明企業實際收到外匯并進行結匯的情況,不需要在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核銷后作為稅務機關審核出口退(免)稅的唯一依據。因此,當前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對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不僅僅是一個新的嘗試,同樣對海關有及相關部門也是一個新的探索。例如,生產企業外銷收入是計算“免、抵、退”稅的主要依據,根據單筆出口報關單與收匯核銷單的對應關系,采取“對號入座”式的比對方法,在單號、金額、數量等要素相符的前提下,以此來確定外銷收入正確性。那么,在外匯管理試點之后,這種“對號入座”式的局面將被打破,單筆出口貨物的外匯核銷由非現場總量核查來替代,這樣對試點地區無論是操作流程還是政策管理都要為之而進行調整,其做好試點前預備期的各項準備工作尤為重要。同時公告也指出“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退稅、出口報關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對于出口退(免)稅申報與審核方面的具體規定,還需進一步關注國家稅務總局今后出臺的相關政策。
對此,賬上的“預收賬款”貸方余額需要提前運籌,精明的會計人員懂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