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品名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5 09:16:11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一般比較簡單,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稱”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標題下,列明締約雙方同意買賣的商品名稱。有時為省略起見,也可以不加標題,只在合同開頭部分,列入雙方同意買入賣出某種商品的文字。
就一般商品而言,在只列明雙方意欲買賣的商品名稱時,由于一種商品有許多不同的品種、型號、等級,為明確起見,可以把有關品種或品質產地概括性地描述進去,在這種情況下,它即是品名條款和品質條款的合并。
品名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之一,在規定此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 必須明確、具體。必須能確切反映交易標的物的特點,避免空泛、籠統的規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2) 針對商品實際做出實事求是的規定
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品名,必須是賣方能夠提供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詞句,都不應列入,以免給履行合同帶來不利影響。
(3) 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
有些商品的名稱,各地叫法不同,為了避免誤解,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行的稱呼。若使用地方性名稱,交易雙方應事先就其含義取得共識,對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譯名,應力求準確、易懂,并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