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單證員考試輔導之國際貨物運輸單證裝運條款規定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5 09:13:36
1、裝運期和最后裝運期
裝運期是指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將貨物裝人承運人指定的集裝器并在自行完成出口報檢報驗、報關放行手續后,按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規定時間內交貨到規定的地點等待裝船或裝飛機,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貨物并裝上運輸工具簽發裝運單據給托運人,這份裝運單據上簽發的日期就是裝運日期。
貨物出口人在托運單上填制的最后裝運日期,一般早于或等于實際運輸工具的起航日期。最后裝運日允許“等于”運輸工具的起航日。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UCP500)”的解釋,如果信用證規定了有效期,但沒有規定最后裝運日,則“最后裝運日”視為與“信用證有效日”同一天,習慣上稱為“雙到期日”。信用證和相關單據最遲交單期一般規定為裝運期后10天至15天,若信用證未作規定,則為裝運期后第21天。
2、裝運港和卸貨港
裝運港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卸貨港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一般在磋商交易和簽訂合伺時,對裝運港和卸貨港作出明確的、合理的規定。為了便于賣方根據貨源情況和實際裝運需要,通常由賣方提出裝運港;為了便于買方清關和接受或轉售貨物的實際提貨需要,通常由買方提出卸貨港。
3、分批裝運和轉運
凡一筆成交數量較大的貨物,分若干批次不同的航次、班次、車次的裝運稱為分批裝運。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的多次裝運的貨物,即使提單顯示不同的裝運日期、不同的裝運港或不同的提單號,都不能視作分批裝運。合同中一般明確規定分批裝運條款,以便承運人按要求配載并按此簽發符合該條款的提單。如果信用證中沒有明確規定分批裝運條款,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規定,允許分批裝運。
轉運是指從裝貨港、發運地、或接受監管地到卸貨港、或目的地的貨物運輸過程中進行轉裝和重裝,包括從一運輸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類運輸方式的運輸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種運輸方式轉為另一種運輸方式。合同中一般明確規定轉運條款,以便承運人按要求配載并按此簽發符合該條款的提單。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規定,空運、國際多式聯運、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以及海運中的集裝箱、拖車、子母船的駁船下的轉運均不視作轉運。
4、裝運通知
裝運通知沒有固定格式,也沒有固定的發送時間要求和發送方法要求。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在FOB條件F、賣方應在約定裝運期開始前(一般20天),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將預計貨物備妥時間通知買方,以便買方預先安排船只或指定貨運代理或預先安排預訂艙手練在CIF、CFR條件下,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后,一般在當天發裝運通知給收貨人,內容包括:合同號、貨物品名、件數、重量、發票金額、船名航次、提單號、箱封號、裝船日期、飛機航班、艙單等。一般以傳真、電子郵件、網絡發送、電傳等方式書面通知買方。
5、運輸單據
專指在貨物裝運后,由賣方向買方提供或賣方向銀行提供的,在提取貨物、清關申報、檢驗檢疫、貨物轉運、銀行收匯、核銷退稅等環節中用于貨物運輸操作、管理、證明的一切國際貨物運輸單據、收據、憑單和電子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