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輔導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5 08:18:51
一、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概念
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Non-NegotiableSeaWaybill)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交來貨物而簽發的收據。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記名收貨人是唯一的收貨人,承運人負責把貨物交給收貨人,不須收回該項單據。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運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貨物收據。
2、運輸合約的證明。
3、解決經濟糾紛時,作為貨物擔保的基礎。
二、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特點
1、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背書轉讓。
2、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可以不需提示該單據即可提貨。
3、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條件下,銀行不能取得貨物控制權。
4、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是近年來一種新興的海運單據,它尚未納入國際法范疇。
5、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持有人無論何時都不是運輸契約的關系人,它對承運人無權提出任何主張。
6、信用證沒有要求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時,銀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
三、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提貨程序
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按下列條件和程序提貨:
1、簽發一份正本給托運人。
2、在船抵卸貨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的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單。
3、收貨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證明,并將已簽署的到貨通知單交給船公司的代理機構。
4、船公司代理據以簽發取貨單交給收貨人。
5、船方查明收貨人已將運費結清,辦妥海關的結關手續,就可放貨。
不可轉讓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
(1) 提單具有三項作用而海運單僅有其中的二項作用。
提單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貨物的收據;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契約的證明;是收貨人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物權憑證。作為物權憑證,海運提單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轉讓的運輸單據。但是,海運單,它具有海運提單的第一、第二兩項作用,但它不是憑以提貨的物權憑證,不是一種可轉讓的運輸單據。
(2) 提單背面有各種條款而海運單僅有正面內容,沒有任何背面條款保護和制約。提單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種條款受國際法制約,主要受<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制約。但是不可轉讓海運單不是運輸合同的契約人,無權對承運人提出任何主張。
不可轉讓海運單的其他作用
。對進口商來說提貨方便、及時、節省費用、手續簡便。
。容易推行EDI電子數據交換。
。海運單容易與空運、陸運等運單統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