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價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總結1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9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構成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是指從工程籌建起到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止的整個建設期間,除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和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以外的,為保證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夠正常發揮效用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大體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指土地使用費;第二類指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第三類指與未來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費用。 一、土地使用費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都固定于一定地點與地面相連接,必須占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發生為獲得建設用地而支付的費用,這就是土地使用費。它是指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或者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㈠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 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是指建設項目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無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其總和一般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20倍,土地年產值則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其內容包括: 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6~10倍范圍內制定。征收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2.青苗補償費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 3.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菜地的,每個人口每畝年產值的2~3倍,每畝耕地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 4.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登記費及征地管理費等。在1%~4%幅度內提取。 5.征地動遷費。 6.水利水電工程水庫淹沒處理補償費。 ㈡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指建設項目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明確國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并分層次、有償、有限期地出讓、轉讓城市土地。 2.城市土地的出讓和轉讓可采用協議、招標、公開拍賣等方式。 ⑴協議方式適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業用地以及需要減免地價的機關、部隊用地和需要重點扶持、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 ⑵招標方式適用于一般工程建設用地。 ⑶公開拍賣適用于盈利高的行業用地。 3.在有償出讓和轉讓土地時,政府對地價不作統一規定,但應堅持以下原則: ⑴地價對目前的投資環境不產生大的影響; ⑵地價與當地的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⑶地價要考慮已投入的土地開發費用、土地市場供求關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4.關于政府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各地可根據時間、區位等各種條件作不同的規定,一般可在30~99年之間。按照地面附屬建筑物的折舊年限來看,以50年為宜。 5.土地有償出讓和轉讓,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要簽約,明確使用者對土地享有的權利和對土地所有者應承擔的義務。 ⑴有償出讓和轉讓使用權,要向土地受讓者征收契稅; ⑵轉讓土地如有增值,要向轉讓者征收土地增值稅; ⑶在土地轉讓期間,國家要區別不同地段,不同用途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占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