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合同管理:項目施工中的合同管理與技術管理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02
孟加拉帕克西大橋河道治理工程位于孟加拉 PUBNA 地區的恒河上,是帕克西大橋與河道整治工程的組成部分。該工程自 2000 年 9 月開始設備調遣,到 2004 年 4 月全面竣工,共計完成產值 3500 萬美元。該工程能夠順利竣工,施工期間的合同管理與技術管理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現介紹幾個典型事例,供業內同行探討。
一、工程簡介
帕克西河道整治工程系帕克西大橋項目的一個分部工程,工程內容主要是兩岸邊跨橋梁下的河道整治與防護。整治與防護的長度約為 600 米/側,其平面布置情況是梁中心線上游約為 200 米,下游約為 400 米,另外尚有 DAMUKDIA 和 SARA 兩處防護施工任務以及引橋道路基填筑等幾項工程。
帕克西大橋項目合同總標價為 1.269 億美元,其中河道治理工程總造價為 3364 萬美元 (其中外匯部分為 60%)。合同工期為 1095 天,維修期為 365 天。工程師發布開工令日期為 2000 年 8 月 17 日,工程施工期限從簽約之日開始計算,工程完工日期為 2003 年 8 月 16 日。
河道治理工程主要工作內容有:疏浚與吹填 302 萬立方米;土工布以及土工布沉排鋪設 243,000 平方米;護坡與護坦拋石 51.05 萬立方米;混凝土預制塊鋪砌 1.75 萬立方米;陸上土方填筑 70 萬立方米;另外還有植草、植樹等工作內容。
項目的資金來源是日本海外經濟合作基金 (OECF)。項目咨詢為美國 PARSONS BRINCKER HOFF 國際咨詢公司和新西蘭 WORLEY 國際咨詢有限公司等 5 家單位組成的聯營體。項目業主為孟加拉國交通部公路管理局。
二、合用管理
合同是各方開展工作的依據,對于超出原合同之外的工作,一般情況下,承包人和業主采取的首要步驟就是將其變成合同的一部分。即通過變更指令明確合同各方在該項任務上的責任與義務。合同管理工作是項目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合同范圍不清會產生權利、義務模糊,這種模糊有可能導致項目管理過程中多做了額外的工作,而得不到應有的付款。
在本項目的實施中,我們嚴格合同管理,除了常規性的合同規定做到熟記于心外,對于影響金額較大,以及對工程施工影響較大的,通過熟讀合同,從合同中尋找依據,進而使施工和付款朝著對我們有利的方向發展,為項目順利實施奠定堅實的基礎。
1. 西岸護坦底高程的變更
西岸護坦的底高程在不同的投標圖紙中,標示各不相同,一為 -15 米,一為 -10 米。這個問題在投標過程中沒有人進行澄清。工程中標后,我們進一步研究合同,發現合同中除了施工圖紙外還有多處描述,而且規定也是矛盾的,為此,我們和咨詢進行了長達兩年的爭論,甚至不惜下決心進行重大的計劃調整,最后在對我們有理有利的情況下,咨詢將其修改成了 -10 米,該設計高程的修改并不影響設計功能的發揮,但卻極大地方便了施工,增加了邊坡穩定的安全系數,為我們在一個枯水季節完成該項工作提供了有效保障。否則,我們不但要投入更大的費用購置深水清淤的專用設備,而且很難確保在一個枯水季節完成該處的施工任務。
2. 西岸水下填方施工中水下圍堪的取消使用
技術規范在西岸水下填方的規定中明確了進行施工的具體施工方法,但在語言描述中增加了定語,摘錄為“承包人必須采用水下圍堰施工,以保證填筑的材料形成設計的幾何尺寸,關于圍堪的尺寸將由承包人自行決定,但承包人將對圍堪以及圍堪內填土后的邊坡穩定負責等等”。
考慮到西岸的工作量較大,如果采用水下圍堪施工的方法,在一個枯水季節完成西岸的施工任務是根本不可能的。為此,項目部同咨詢進行了深入的探討,為了工程的利益他們同意我們不采用水下圍堪而直接進行水下吹填施工。為了驗證水下直接吹填能形成設計的幾何尺寸,在施工之前,我們聯合進行了水下填筑的實驗獲得了可行的施工方法,并且得到了他們的認可。在汛期之后我們按照這個方法投入了施工,通過聯合測量資料看出我們采用該方法成功地獲得了設計斷面,但同時觀察到邊坡發生大面積滑坡的現象。
隨后咨詢要求我們采用水下圍堰進行修復滑坡區域,理由是水下圍堰將有利于邊坡穩定,為此我們雙方展開了深人的討論。此時,支持我們觀點的依據是,水下圍堰的作用是為了獲得設計斷面,而不是為了增加邊坡穩定的安全系數,現在我們能在不使用圍堰的情況下獲得設計斷面,就沒有必要采用水下圍堰施工,同時我們指出了我們對滑坡的看法,就是設計坡比的安全系數太小。經過多次的討論,最后雙方均做出了讓步,即:他們對設計進行了部分修改,而我們也在投入不大的情況下做了一級圍堰,以期增加邊坡穩定安全系數,并以此保證防護施工能在汛期漲水前完成。
該項工作的取消,為我們順利完成西岸的施工贏得了時間,同時節省了大量的施工成本。
3. SARA 增加的維護工程
由于設計不到位等因素的影響,整個 SARA 的施工被迫跨年度進行施工,具體情況是:2002 年 2 月至 2002 年 6 月,首先完成了0+400~O+930 區間的施工任務,2002 年 12 月至 2003 年 3 月完成了 0+000~O+400 之間的施工任務。
在 2002 年 6 月完成了第一期的防護施工任務后,由于 PADMA 河汛期將至,事實上已經完成的第一期工程將被迫面臨渡汛,造成了業主提前占用該部分已經完成的工作事實,為此根據 FDIC 條款我們提出了分期交工的要求,但是由于咨詢強調合同條款中的特殊條款沒有分期交工的規定而不給簽發分期交工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