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吉林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簡答經典題
來源:華圖網站運營中心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簡述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答: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具體體現在: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準則。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研究民法的出發點。
二、簡述民法中的自愿原則。
答:根據《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基本內容是: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充分自由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干涉民事主體依法表達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礙其實現民事權利。
三、簡述民法中的平等原則。
答: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的基本法律要求是:
(1)不論何種民事主體,均有權依法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民事主體在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均適用同一法律;
(3)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須平等協商,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當事人;
(4)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
四、簡述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答:(1)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建立民事法律關系時,必須將有關的事項和真實情況如實告知對方,禁止隱瞞或欺騙對方當事人;
(2)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恪守信用,認真履行各自的民事義務;
(3)發生損害時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減少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五、簡述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答:公平原則也是由商業經濟活動中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民法準則的,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公平原則,其基本要求是:
(1)民事主體應當本著公平的觀念進行民事活動,正當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
(2)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平利益;
(3)司法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在依法的同時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無明確規定時應按公正、合理的精神處理民事糾紛。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