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單證員考試資料之信用證方面的業務(1)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3 16:09:46
2013年單證員考試資料之信用證方面的業務(1)
信用證的關系人及其權利和義務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基本關系人有四個: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還有其他關系人,如保兌行、議付行、付款行或償付行、轉證行等。現就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權利分述于下:
A、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開證申請人一般是進口商。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通常以簽訂的合同為依據的,雙方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如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時,則進口商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通過進口方銀行開出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信用證。
信用證開立之后,進口商有憑單付款的義務和驗單退單的權利。開證行履行付款之后,進口商應及時將貨款償付給開證行,贖取單據。但對于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有權拒絕贖單。
銀行、外貿公司雙方如有爭議,一般以銀行意見為準。如進口商無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時,銀行有權對外履行付款義務,進口商不能提出異議。如果開證行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誤作不符而退單拒付時,進口商有權向開證行提出異議,并要求賠償。
進口商于接受單據提取貨物后,如發現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等與單據或合同不符,或發現貨物短缺等,只能分別過失責任,向出口商、輪船公司或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而不能向開證行索賠。因為銀行只憑單據,而不憑貨物辦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