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政法干警民法概念 侵權行為概述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侵權行為 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
2侵權行為的特征: a侵權行為是單方實施的不法的事實行為
b侵權行為是違反民法中權利或權益保護規范的行為
c侵權行為是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d侵權行為主要是行為人基于過錯而實施的行為
e侵權行為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3侵權行為的分類:
a行為的構成要件的不同――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b行為的性質不同――積極侵權行為(作為)與消極侵權行為(不作為)
c行為的人數不同――單獨清泉行為與共同清泉行為
4我國民法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有:a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
b產品質量不合格所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c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d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e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下行為
f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g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h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5共同侵權行為可分為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
6共同加害行為特征:主體的復合性 行為的共同性 結果的單一性
第二十九章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1雖然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并不意味著必然導致責任的產生。
2我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是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組成的。(三元制歸責原則)
3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過失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4過錯責任原則特點: a以過錯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只要在主觀方面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民事責任。
b以過錯作為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標準或者說最終決定性的根本要素、無過錯及無責任。
c貫徹“誰主張權利,誰提供證據”的原則
d過錯程度與責任相一致,即過錯承擔決定著責任的形式、范圍、減免
5推定過錯責任 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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