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56)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5-10
仲裁受理范圍
仲裁法
第一章 總 則
仲裁受理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㈠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㈡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協議仲裁制度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或裁或審制度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一裁終局制度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外部監督制度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委員會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屬于民間團體,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仲裁協議必備內容
第三章 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必備內容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㈠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㈡ 仲裁事項;
㈢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無效的仲裁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 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四)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仲裁協議獨立于合同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過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申請和受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 有仲裁協議;
㈡ 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㈢ 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放棄仲裁協議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對仲裁員,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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