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55)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5-10
民事訴訟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管轄權
一般情況下,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書面合同中未事先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案件,實行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考點提示: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適用協議管轄今年必考。
回避
審判員、書記員、翻譯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當事人應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申請;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考點提示:
證人不適用回避。
訴訟當事人
原告、被告是訴訟當事人。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和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都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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