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54)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5-10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孽息。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權因主債務清償或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權利質押*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留置的相關內容
留置
定義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適用范圍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建設工程合同不適用留置。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物
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的財產為不可分物的,可以整體留置。
留置期限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定金的相關內容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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