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價師考試《案例分析》知識點(45)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27
四、合同價款調整的范圍
對于以可調價格形式訂立的合同,其合同價款調整的范圍包括:
(1)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1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等造成累計停工超過8小時。
另外此處還應注意時效問題。 示范文本規定,價款可以調整的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應當在14天內通知工程師,由工程師確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若工程師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復,則視為已經同意。
五 質量和檢驗
1.承包人隨時接受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承擔由于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如: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露或者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者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試車。
(1)單機無負荷試車。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由承包人組織試車。
(2)聯動無負荷試車。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由發包人組織試車,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
3、材料設備供應。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購買單位對其質量負責,對方應質量驗收。
六、爭議的解決以及停止履行合同的條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先和解或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則可約定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雙方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則在合同條款內應明確以下內容:第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第二,仲裁事項;第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其中關鍵是要指明仲裁委員會。
發生爭議后,在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應該繼續履行合同,只有在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才可以停止履行合同: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節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與處理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發包人對原設計進行變更,以及經工程師同意的、承包人要求進行的設計變更,會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并可能造成承包人的損失,這些均應由發包人承擔,并相應地順延工期。
示范文本規定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與處理的步驟如下:在設計變更后,首先由承包人在設計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工程價款,其工程價款的確定方法是: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此價格確定變更價格;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價格,則可由承包人提出一個適當的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第四節 施工索賠的內容與程序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非自身的過錯,應該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時間補償的要求(不可抗力等風險由各方各負自責)。
施工索賠是索賠中的一種,是指由承包人向業主提出的、旨在為了取得經濟補償或工期延長的要求的索賠。
一、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
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可以將工程索賠分為工程延誤索賠、工程變更索賠、合同被迫終止索賠、工程加速索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索賠和其他索賠。
(1)工程延誤索賠。因發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條件,如未及時交付設計圖紙、施工現場、道路等,或因發包人指令工程暫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對此提出索賠。這是工程中常見的一類索賠
(2)工程變更索賠。由于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指令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工程順序等,造成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承包人對此提出索賠。
(3)合同被迫終止的索賠。由于發包人或承包人違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終止,無責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提出索賠。
(4)工程加速索賠。由于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縮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力、財力、物力的額外開支而提出的索賠。
(5)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索賠。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特殊風險以及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預見的不利施工條件或外界障礙,如地下水、地質斷層、溶洞、地下障礙物等引起的索賠。
(6)其他索賠。如因貨幣貶值、匯率變化、物價、工資上漲、政策法令變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