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合同管理》考點精粹(80)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20
命題點34 《施工合同條件》中的履約證書
履約證書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施工義務的證明,因此該證書頒發后工程師無權再指示承包商進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辦理最終結算手續。缺陷通知期滿,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業主應在頒發證書后的14d內,退還承包商的履約證書。缺陷通知期滿時,如果工程師認為還存在影響工程運行或使用的較大缺陷,可以延長缺陷通知期推遲頒發證書,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長不應超過竣:工日后的2年。
命題點35 《施工合同條件》中的最終結算
頒發履約證書后的56d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結清單附件后的28d內簽發最終支付證書;業主應在收到最終支付證書后的56d內支付;只有當業主按照最終支付證書的金額予以支付并退還履
約保函后,結清單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賠權也即行終止。
命題點36 分包合同條件中業主對分包合同的管理
業主不是分包合同的當事人,對分包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約定也不參與意見,與分包商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但作為工程項目的投資方和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他對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現為對分包工程的批準。
命題點37 分包合同條件中工程師對分包合同的管理
工程師僅與承包商建立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對分包商在現場的施工不承擔協調管理義務。只是依據主合同對分包工作內容及分包商的資質進行審查,行使確認權或否定權;對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藝、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為了準確地區分合同責任,工程師就分包工程施工發布的任何指示均應發給承包商。分包合同內明確規定,分包商接到工程師的指示后不能立即執行,需得到承包商同意才可實施。
命題點38 分包合同條件中承包商對分包合同的管理
承包商作為兩個合同的當事人,不僅對業主承擔整個合同工程按預期目標實現的義務,而且對分包工程的實施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承包商需委派代表對分包商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承擔如同主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師的職責。承包商的管理工作主要通過發布一系列指示來實現。接到工程師就分包工程發布的指示后,應將其要求列入自己的管理工作內容,并及時以書面確認的形式轉發給分包商令其遵照執行。也可以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自主地發布有關的協調、管理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