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合同管理》考點精粹(73)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20
命題點14 《施工合同條件》中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義務
在施工現場屬于不包括在保險范圍內的,由于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等失誤或違約行為,導致工程、業主人員的傷害及財產損失,應承擔責任。依據合同通用條款的規定,承包商對業主的全部責任不應超過專用條款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未約定,則不應超過中標的合同金額。但對于固欺騙、有意違約或輕率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限額的限制。
命題點15 《施工合同條件》中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承包商應在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標函后的42d內(合同未作約定)開工,工程師則應至少提前7d通知承包商開工日期。承包商收到開工通知后的28d內,按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和詳細程度提交施工進度計劃,說明為完成施工任務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組織方案、進度計劃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據合同預計應支付給承包商費用的資金估算表。
命題點16 《施工合同條件》中施工進度計劃的內容
(1)實施工程的進度計劃。
(2)每個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階段的安排。
(3)合同中規定的重要檢查、檢驗的次序和時間。
(4)保證計劃實施的說明文件:
1)承包商在各施工階段準備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階段的總體描述;
2)各主要階段承包商準備投人的人員和設備數量的計劃等。
命題點17 《施工合同條件》中施工進度計劃的確認
承包商有權按照他認為最合理的方法進行施工組織,工程師不應干預。工程師對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計劃的審查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計劃實施工程的總工期和重要階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與合同的約定一致;
(2)承包商各階段準備投入的機械和人力資源計劃能否保證計劃的實現;
(3)承包商擬采用的施工方案與同時實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沖突或干擾等。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工 程師可以要求承包商修改計劃方案。由于編制計劃和按計劃施工是承包商的基本義務之一,因此承包商將計劃提交的21d內,工程帥未提出需修改計劃的通知,即認為該計劃已被工程師認可。
命題點18 《施工合同條件》中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當工程師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嚴重偏離時,不論實際進度是超前還是滯后于計劃進度,隨時有權指示承包商編制改進的施工進度計劃,并再次提交工程師認可后執行,新進度計劃將代替原來的計劃。也允許在合同內明確規定,每隔一段時間(一般為3個月)承包商都要對施工計劃進行一次修改,并經過工程師認可。
按照合同條件的規定,工程師在管理中應注意兩點:
一是不論因何方應承包責任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商都無權對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
二是工程師對修改后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意味著承包商可以擺脫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