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合同管理》考點精粹(37)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19
命題點7 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
1.正常工作
監理合同的專用條款內注明了委托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但從工作性質而言屬于正常的監理工作。
2.附加工作
“附加工件”是指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在委托正常監理工作范圍以外監理人應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續時間;
(2)增加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須延長的監理工作時間。又如委托人要求監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藝施工部分編制質量檢測合格標準等都屬于附加監理工作。
3.額外工作
“額外工作”是指服務內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42d的準備工作時間。
命題點8 監理合同有效期
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監理人的責任期,不是用約定的日歷天數為準,而是以監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額外工作的義務來判定。
監理合同的有效期為雙方簽訂合同后,工程準備工作開始,到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收到監理報酬尾款,監理合同才終止。如果保修期間仍需監理人執行相應的監理工作,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