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真題及答案(3)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2-03-22
參考答案
試題一
1.事件1中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工作安排是否妥當的判斷以及正確安排。
(1)監理實施細則由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負責審批不妥。
正確安排:審批監理實施細則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
(2)隱蔽工程由質量控制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驗收妥當。
(3)工程費用索賠由造價控制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審批不妥。
正確安排:工程費用索賠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審批。
(4)工程計量原始憑證由監理員負責簽署妥當。
2.事件2中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竣工預驗收工作安排的不妥之處以及正確安排。
(1)不妥之處: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竣工資料。
正確安排: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報送的竣工資料進行審查。
(2)不妥之處: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
正確安排: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
(3)不妥之處: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編制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正確安排:由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4)不妥之處: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后報送建設單位。
正確安排: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送建設單位。
3.風險對策的判斷如下:
A屬于:損失控制;B屬于風險轉移;C屬于風險回避;D屬于控制損失;E屬于風險轉移;F屬于風險自留。
4.事件4中施工單位的不妥之處以及正確做法:
(1)不妥之處:施工單位質檢員填寫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并簽字。
正確做法:應由項目經理簽字。
(2)不妥之處:僅附材料供應方提供的質量證明資料報送項目監理機構。
正確做法:所附材料還應包括數量清單和自檢結果。
試題二
1.事件1中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的不正確之處以及理由:
(1)不正確之處: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理由:應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2)不正確之處: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中包括當地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
理由: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
(3)不正確之處: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4位技術、經濟專家。
理由:技術、經濟專家沒有達到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2/3,至少為5位技術、經濟專家。
2.事件2中建設單位要求的不妥之處以及理由:
(1)不妥之處:投標人應在購買招標文件時提交投標保證金。
理由:投標保證金應當在投標時提交。
(2)不妥之處: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理由:中標人和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都應退還。
(3)不妥之處:履約保函的保證金額為合同總額的20%。
理由:履約保函一般為合同金額的5%~10%。
3.(1)事件3中建設單位應承擔的經濟損失:已建工程的損壞;現場堆放的價值50萬元的工程材料的損毀;建設單位受傷人員醫療費3萬元;修復損壞工程支出10萬元。
(2)事件3中施工單位應承擔的經濟損失:部分施工機械損壞的修復費20萬元;施工單位受傷人員醫療費21萬元。
(3)項目監理機構應批準的費用補償=(50+3+10)萬元=63萬元。
(4)項目監理機構應批準的工期延期為1個月。
4.就施工合同主體關系而言,事件4中設備部件損壞的責任應由建設單位承擔。
理由:主體關系就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建設單位采購的材料設備經檢查試驗通過后,仍不能解除建設單位供應材料設備存在的質量缺陷責任。
試題三
1.(1)事件1中挖斷煤氣管道事故的責任方為建設單位。
理由: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區域內的地下管線圖,其中應包含煤氣管道走向埋深位置圖。
(2)項目監理機構批準的工程延期為7天。
理由:雨期下雨停工3天不予批準延期,只批準因搶修導致現場停工7天的工期延期。
(3)項目監理機構批準的費用補償為14000元。
理由:費用補償=7×2000元=14000元。
2.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事件2中甲、乙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基坑局部坍塌事故應承擔的責任及理由。
(1)甲施工單位和乙施工單位對事故承擔連帶責任,由乙施工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理由:甲施工單位屬于總承包單位,乙施工單位屬于分包單位,他們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監理單位承擔監理責任。
理由: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3.事件3中甲施工單位做法的不妥以及正確的做法:
(1)不妥之處:甲施工單位憑施工經驗,未經安全驗算編制高大模板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正確做法:應認真編制方案,且有詳細的安全驗算書。
(2)不妥之處:專項施工方案經項目經理簽字后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的同時就開始搭設高大模板。
正確做法:專項施工方案經甲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3)不妥之處: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由項目總工程師兼任。
正確做法:應該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4.事件4中甲施工單位的做法不妥。
理由: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尚未竣工驗收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