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復習筆記完整版三十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3-06 16:49:44
班輪運輸的計費標準
班輪運價(Liner Freight)是班輪公司為運輸貨物而規定的運輸價格,并按這種價格向貨方收取運費。它包括貨物從啟運港至目的港的運輸費用,也包括貨物在啟運港的裝船費用(Loading charge)和在目的港的卸船費用(Discharging charge)。貨方按班輪運價支付費用后,除有特殊規定之外,對于載貨船舶在任何港口延誤或速遣,即不負經濟責任,也不享受經濟利益,即不計滯期和速遣費用。班輪運輸的常見基本計費標準有:
1、按貨物的毛重計收,也稱重量噸,用W表示;
2、按貨物的體積計收,也稱尺碼噸,用M表示;
3、按貨物的毛重/體積,兩者取其高的計收,用W/M表示;
4、運輸高價值且體積小的貨物時,按貨值的百分比收取運費,俗稱從價運費,用Ad. Val或A.V.表示;
5、按貨物的毛重/體積/從價,三者中取高的收取,用W/M or A.V.表示;
6、按貨物的毛重/體積,兩者中取高的計收,再加上一定比例的從價,用W/M plus A.V.表示;
7、按貨物的數量計算運費。比如運輸汽車,或運輸活動物;
8、船、貨雙方協議定運費。
以上八點是基本運費,不包括超重附加費(WSC) 、超長附加費(LSC)、港口擁擠費(PCS)、燃油附加費(BAF)、貨幣貶值費(YAS/CAF)、目的港附加費(DDC) 、港區服務費(THC)等。
四、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ading),簡稱提單(B/L),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已收到特定的貨物,允諾將貨物運到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收貨人的書面憑證。
它的性質和作用是: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Receipt for the Goods),證明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Document of Title),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憑提單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貨物,也可以在貨物到達前辦理轉讓, 或者憑提單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合同的證明(Evidence of Contract),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和/或收貨人處理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1、海運提單的種類
分類方法 |
提單種類 |
英文名稱 |
按表現形式分: |
紙質提單 |
Bill of lading, B/L |
電子提單 |
Electronics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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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營運方式不同分: |
班輪提單 |
Liner Bill of Lading |
租船提單 |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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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分: |
已裝船提單 |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
收妥待運提單 |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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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單抬頭(收貨人)不同分: |
記名提單 |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
不記名提單 |
Open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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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提單 |
Order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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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是否對貨物外表或包裝不良有批注分: |
清潔提單 |
Clean Bill of Lading |
不清潔提單 |
Unclean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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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運輸方式不同分: |
直達提單 |
Direct Bill of Lading |
轉船提單 |
Transshipment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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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運提單 |
Through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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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單簽發人不同分: |
船公司提單 |
Master Bill of Lading |
無船承運人提單 |
NVOCC*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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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代提單 |
House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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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單內容繁簡可分: |
全式提單 |
Long form Bill of Lading |
簡式提單 |
Short form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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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單使用效力可分: |
正本提單 |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
副本提單 |
Copy Bill of Lading |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2、海運提單的內容
海運提單的內容分為固定部分和可變部分。固定部分是指提單背面的運輸契約,這一部分一般是不作更改的。可變部分是指正面的內容,主要包括:承運人名稱、托運人、收貨人(也稱抬頭)、被通知人、裝運港、卸貨港、船名、航次、嘜頭、貨名、件數、毛重、體積、運費付訖說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簽發日期和正本提單的份數等等。
背面內容一般載有運輸條款,這些條款是確定承運人與托運人以及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主要依據。為了緩解船貨雙方的矛盾,并照顧到船貨雙方的利益,國際上為了統一提單背面條款的內容,曾先后簽署了三個國際公約,即1924年簽署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簡稱《海牙規則》、1968年在簽署的《修改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簡稱《維斯比規則》和1978年簽署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簡稱《漢堡規則》。由于三項公約簽署的歷史背景不同,內容不一,各國對這些公約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因此,各國船公司簽發的提單背面條款的內容也就有所不同,但以《海牙規則》的內容為依據的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