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知識:其他運輸單據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2-09 11:15:00
其他運輸單據(不含空運單)
一、多式聯運單據:(P133—137)
(一)特征:
1、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
2、一張運輸合同、一個承運人負責;
3、經常使用集裝箱、托盤等承租運輸方式;
4、經常提供“門到門”服務。
(二)多式聯運單據性質、分類
1、性質:
⑴承運方貨物接管收據;提(交)貨憑證;運輸合同證明;
⑵條件下的物權憑證,因此一定條件下可以背書轉讓。( 必須是多式海運聯運單據)
2、分類:轉讓性:可轉讓提單:至少有一程是海運并作成指示抬頭或空白抬頭,方可作為無權憑證背書轉讓不可轉讓提單:不是物權憑證,不可背書轉讓。
收貨人 記名多式提單:不可轉讓。
指示提單:多是銀行或發貨人指示,可轉讓。“To Order (of…)”
不記名提單:空白提單,可不用背書即可轉讓。“To holder”
3、多式聯運海運提與普通海運提單相比:兩種以上運輸方式、必須加注“ON BOARD”字樣、存在“收貨地”和“交貨地”項目。
(三)多式聯運單據的繕制:
1、單據名稱無所謂,只要符合多式聯運方式特征。
2、多式聯運中,允許有“Intended Vessel和Intended Port”(預期船舶和港口)出現,只要其中不出現海運方式,那么也無須加注“ON BOARD”字樣二、租船提單:Charter Party B/L(P119—120)
1、租船提單:船方根據租船合同出具。不能作為獨立完整的文件,依附于合同。 能否成為物權憑證也視合同約定而定。一般只有信用證允許下才可使用。
2、單據的繕制:單據的名稱無所謂,只要出現“Charter Party ”字樣三、不可轉讓海運單:……。Sea Way Bill(P120—121)
1、作用:
⑴運輸合同的證明;
⑵收貨收據,但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因此也就不可背書轉讓;
⑶海運單只有正面內容,沒有提單背面一樣的制約公約;⑷但它提貨及時、手續簡單、費用節約。
2、適用范圍:
⑴貨代拼箱的“主運單”業務;
⑵國際公司內部或與關聯公司之間;
⑶預收貨款;
⑷高信任度公司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