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講義176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8
3 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 項目監理機構
3.1.1 項目監理機構在撤離施工現場前應由監理單位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辦理相應的移交手續。
3.1.2 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考慮有利于監理目標的控制、承包合同的管理,有利于監理的決策和信息的溝通,有利于監理職能的發揮和人員的分工協作。項目監理機構的組成應符合適應、精簡、高效的原則。
3.1.3 項目監理機構中配備監理人員的數量和專業應根據監理的任務范圍、內容、期限、專業類別以及工程的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并應符合委托監理合同中對監理深度和密度的要求,能體現監理機構的整體素質,滿足監理目標控制的要求。監理人員數量一般不少于3人。
監理人員的數量和專業配備可隨工程施工進展情況作相應的調整,從而滿足不同階段監理工作的需要。
監理單位可根據監理工作的需要,在項目監理機構中配備必要的文秘、翻譯和其他行政輔助人員。
3.1.4 調整監理人員應考慮監理工作的延續性,并應做好相應的交接工作。
3.2 監理人員的職責
3.2.4 本條款中所列的1-5項職責均必須由總監理工程師親自履行,其他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可委托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履行。
3.2.5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監理日記應記錄當日主要的施工和監理情況。
3.2.6 監理員的監理Bi己應記錄當日的檢查情況和發現的問題。
3,3 監理設施
3.3,1 監理設施一般應在委托監理合同中予以明確,并在實際開工前到位。對于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項目監理機構應登記造冊。
4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 監理規劃
4.1.1 監理規劃是在項目監理機構充分分析和研究工程項目的目標、技術、管理、環境以及參與工程建設各方等方面的情況后制定的指導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監理規劃要真正能夠起到指導項目監理機構進行該項目監理工作的作用,所以監理規劃中應有明確具體的、符合項目要求的工作內容、工作方法、監理措施、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4.1.2 監理規劃應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所以應在收到工程項目的設計文件之后開始編制。如果能在收到施工圖設計文件后開始編制監理規劃,則更能掌握項目的實際情況。
監理規劃作為監理單位的技術文件應經過監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
監理規劃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之前完成內部審核并報送建設單位。監理規劃是否要經過建設單位的認可,由委托監理合同或雙方協商來確定。 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共同參加編制,共同分析項目特點、提出項目監理措施和方法,確定項目監理工作的程序和制度等。
4.1.3 監理規劃至少應包括條文中所示的主要內容,當工程項目較為特殊時也可增加其他必要的內容。
4.1.4 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工程項目的實施可能會發生較大的變化,如設計方案重大修改、承包方式發生變化、建設單位的出資方式發生變化,工期和質量要求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當原監理規劃所確定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不能有效地發揮控制作用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召集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修訂,按原程序報建設單位。
4.2監理實施細則
4.2.1 中型工程項目對應于建設部第16號部令《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附表中的二等工程項目。在二等及以上工程項目開展監理工作之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分專業編制監理工作實施細則,以達到規范監理工作行為的目的。對項目規模較小、技術不復雜且管理有成熟經驗和措施,并且監理規劃可以起到監理實施細則的作用時,監理實施細則可不必另行編寫。 監理實施細則應體現項目監理機構對于該工程項目在各專業技術、管理和目標控制方面的具體要求。
4.2.2 監理實施細則可按工程進展情況編寫,尤其是當施工圖未出齊就開工的情況。但是當某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或按專業劃分構成一個整體的局部工程開工前,該部分的監理實施細則應編制完成,并在開工前經過總監理工程師的審批。
監理實施細則不應與條文中所列編寫依據的有關要求相沖突。
4.2.3 監理實施細則至少應包括條文中所規定的主要內容。
4.2.4 當發生工程變更、計劃變更或原監理實施細則所確定的方法、措施、流程不能有效地發揮管理和控制作用等情況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監理實施細則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
5 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
5.1 制定監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規定
1 制定監理工作程序有利于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有利于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工作配合協調。
2 在制定監理工作程序時,要按照監理工作開展的先后次序,明確每一階段完成的工作內容、行為主體、工作時限和考核(檢查)標準。
3 在實際監理過程中,由于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可能會產生監理工作內容的增減或工作程序顛倒的現象,但無論出現何種變化都必須堅持監理工作“先審核后實施、先驗收后施工(下道工序)”的基本原則。
5.2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5,2.1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監理人員熟悉施工圖是監理預先控制的一項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熟悉圖紙,了解工程特點、工程關鍵部位的施工方法、質量要求,以督促承包單位按圖施工。雖然監理單位對設計問題不承擔責任,但如發現圖紙中存在按圖施工困難、影響工程質量以及圖紙錯誤等問題,應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5.2.2 項目監理人員參加設計技術交底會應了解的基本內容是:
1.設計主導思想、建筑藝術構思和要求、采用的設計規范、確定的抗震等級、防火等級、基礎、結構、內外裝修及機電設備設計(設備造型)等;
2.對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要求、所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要求以及施工中應特別注意的事項等;
3.對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提出的對施工圖的意見和建議的答復。 在設計交底會上確認的設計變更應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會簽。
5,2.3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工作程序及基本要求:
1.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程序
1)承包單位必須完成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及自審工作,并填寫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報送項目監理機構。
2)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約定時間內,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批準。需要承包單位修改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書面的意見,退回承包單位修改后再報審,總監理工程師應重新審定。
3)已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由項目監理機構報送建設單位。
4)承包單位應按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組織施工。如需對其內容做較大變更,
應在實施前將變更內容書面報送項目監理機構重新審定。
5)對規模大、結構復雜或屬新結構、特種結構的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后,報送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其審查意見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必要時與建設單位協商,組織有關專家會審。
2.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基本要求:
1)施工組織設計應有承包單位負責人簽字。
2)施工組織設計應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施工組織設計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后,經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4)發現施工組織設計中存在問題應提出修改意見,由承包單位修改后重新報審。
5.2.4 監理工作是在承包單位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的基礎上完成的,如果承包單位不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難以保證施工合同的履行。
5.2.5 如在施工合同中未指明分包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應對該分包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
5.2,7 監理工程師應審核測量成果及現場查驗樁、線的準確性及樁點、樁位保護措施的有效
性,符合規定時,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認。
5.2.8 經專業監理工程師現場檢查,具備開工條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開工報審表,并
報送建設單位備案。
5.3 工地例會5.3.3 專題工地會議是為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專門問題而召開的會議,由總監理
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主持。工程項目各主要參建單位均可向項目監理機構書面提出召開專
題工地會議的動議。動議內容包括:主要議題,與會單位、人員及召開時間。經總監理工程師與有
關單位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召開專題工地會議的書面通知,與會各方應認
真做好會前準備。專題工地會議紀要的形成過程與工地例會相同。
5.4 工程質量控制工作
5.4.1 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或經過修改后重新批準的) 施工
組織設計(方案)組織施工。
5.4.2 工程項目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與承包單位協商后共同確認。
5.4.4 承包單位在測量放線完畢,應進行自檢,合格后填寫施工測量放線報驗申請表,并附上放線的依據材料及放線成果表報送項目監理機構。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實地查驗放線精度是否符合規范及標準要求,施工軸線控制樁的位置、軸線和高程的控制標志是否牢靠、明顯等。經審核、查驗合格,簽認施工測量報驗申請表。
5.4.5 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自有試驗室或外委實驗室均應按本條規定的五個方面進行審核。
5.4.6 對新材料、新產品,承包單位應報送經有關部門鑒定、確認的證明文件;對進口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承包單位還應報送進口商檢證明文件,并按照事先約定,由建設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進行聯合檢查。
5.4.7 計量設備是指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計量裝置等設備。
5.4.8 監理人員應經常地、有目的地對承包單位的施工過程進行巡視檢查、檢測。主要檢查內容如下:
1.是否按照設計文件、施工規范和批準的施工方案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3.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尤其是質檢人員是否到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操作條件是否滿足工藝操作要求、特種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5.施工環境是否對工程質量產生不利影響;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質量缺陷。
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較大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監理工程師宜采用照相、攝影等手段予以記錄。
5.4.9 承包單位完成隱蔽工程作業并自檢合格后,應填寫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報送項目監理機構。經檢驗合格,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簽認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承包單位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4.10 監理人員應按國家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檢查分項、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
5.5 工程造價控制工作
5.5.3 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風險分析主要是找出工程造價最易突破部分(如施工合同中有關條款不明確而造成突破造價的漏洞,施工圖中的問題易造成工程變更、材料和設備價格不確定等)以及最易發生費用索賠的原因和部位(如因建設單位資金不到位、施工圖紙不到位,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設備不到位等),從而制定出防范性對策,書面報告總監理工程師,經其審核后向建設單位提交有關報告。
5.5.4 發生工程變更,無論是由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提出的,均應經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的代表簽認,并通過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下達變更指令后,承包單位方可進行施工。同時,承包單位應按照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編制工程變更概算書,報送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確認,經建設單位、承包單位認可后,方可進入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5.5.5 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進行審核時,應會同承包單位對現場實際完成情況進行計量,對驗收手續齊全、資料符合驗收要求并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計量范圍內的工程量予以核定。
工程款支付申請中包括合同內工作量、工程變更增減費用、經批準的索賠費用,應扣除的預付款、保留金及施工合同約定的其他支付費用。專業監理工程師應逐項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
5.5.7 涉及工程索賠的有關施工和監理資料包括施工合同、協議、供貨合同、工程變更、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承包單位工、料、機動態記錄(文字、照相等)、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監理工程師通知等。
5.6 工程進度控制工作
5.6.1 施工進度計劃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1……進度計劃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開竣工日期的規定;2012年監理工程師報名時間
2.進度計劃中的主要工程項目是否有遺漏,分期施工是否滿足分批動用的需要和配套動用的要求,總承包、分承包單位分別編制的各單項工程進度計劃之間是否相協調;
3.施工順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藝的要求;
4.工期是否進行了優化,進度安排是否合理;
5.勞動力、材料、構配件、設備及施工機具、設備、水、電等生產要素供應計劃是否能保證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供應是否均衡;
6.對由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條件(資金、施工圖紙、施工場地、采供的物資等),承包單位在施工進度計劃中所提出的供應時間和數量是否明確、合理,是否有造成因建設單位違約而導致工程延期和費用索賠的可能。
編制和實施施工進度計劃是承包單位的責任。因此,監理工程師對施工進度計劃的 審查或批準,并不解除承包單位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責任和義務。
5,6.2 施工進度控制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進度控制目標分解圖;
2.實現施工進度控制目標的風險分析;
3.施工進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內容和深度;
4.監理人員對進度控制的職責分工;
5.進度控制工作流程;
6.進度控制的方法(包括進度檢查周期、數據采集方式、進度報表格式、統計分析方法等);
7.進度控制的具體措施(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及合同措施等);
8.尚待解決的有關問題。
5.6.3 在實施進度控制過程中,專業監理工程師的主要工作是:
1.檢查和記錄實際進度完成情況;
2.通過下達監理指令、召開工地例會、各種層次的專題協調會議,督促承包單位按期完成進度計劃。
3.當發現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指令承包單位采取調整措施;
5.7 竣工驗收
5.7.1 竣工預驗收的程序:
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后,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 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將全部竣工資料報送項目監理機構,申請竣工驗收。
2.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督促承包單位及時整改。3.對需要進行功能試驗的工程項目(包括單機試車和無負荷試車),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承包單位及時進行試驗,并對重要項目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必要時請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參加;監理工程師應認真審查試驗報告單。
4.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承包單位搞好成品保護和現場清理。
5.經項目監理機構對竣工資料及實物全面檢查、驗收合格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評估報告。
5.7.2 在竣工驗收時,對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響交付的前提下,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協商,承包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后的限定時間內完成。
5.8 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工作
5.8.1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在質量保修期內的監理工作期限,應由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委托監理合同中約定,一般以一年為宜。
5.8.2 在承擔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工作時,監理單位可不設立項目監理機構,宜在參加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中保留必要的人員。對承包單位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和簽認,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
5.8.3 對于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修復費用的核實及簽署支付證明,宜由原施工階段的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人簽認。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