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講義158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8
6 交通運輸工程
6.1交通運輸工程范圍
適用于鐵路、公路、水運、城市交通、民用機場、索道工程。
6.2 交通運輸工程復雜程度
6.2.1 鐵路工程
鐵路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1
等級 工程特征
I級 Ⅱ、Ⅲ、Ⅳ級鐵路
II級
1. 時速200KM客貨共線;
2. Ⅰ級鐵路;
3. 貨運專線;
4. 獨立特大橋;
5. 獨立隧道
III級 1. 客運專線;
2. 技術特別復雜的工程
注:1. 復雜程度調整系數Ⅰ級為0.85,Ⅱ級為1,Ⅲ為0.61;
2.復雜等級為Ⅱ級的新建雙線另乘0.85;
3. 由建設單位提供辦公及設備費,復雜等級為Ⅰ、Ⅱ級的另乘0.84,復雜等級Ⅲ級的另乘0.92.
6.2.2 公路、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過道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2
等級 工程特征
I級 1. 三級、四級公路及相應的機電工程;
II級 1. 二級公路及相應的機電工程;
2. 城市街區道路、次干路工程
III級
1.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工程及相應的機電工程;
2. 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城市地鐵、輕軌、廣場、停車場工程;
3. 客(貨)運索道工程
注:1. 公路機電工程的附加調整系數為0.9;
2.城市道路通過地下管網密集區的,附加調整系數為1.05.
3. 公路工程項目穿越山嶺重丘區的部分附加調整系數為1.1.
6.2.3 公路橋梁、城市橋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橋梁、城市橋梁和隧道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3
等級 工程特征
I級
1 總長<1000m ,水深<15m,單孔跨徑為30m以下的預應力混凝土簡支梁;2012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時間
2. 地質構造簡單,長度<500m的隧道工程
II級
1. 總長>1000m,水深>15m,單孔跨徑為30m以上的預應力混凝土簡支梁及單孔跨徑250m以下的其它橋梁;
2. 地質構造簡單,長度在500~1000m的隧道工程;
6. 城市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涵洞工程
III級
1. 單孔跨徑為250m以上的橋梁;
2. 地質構造復雜,長度>1000m的隧道工程;
3. 全苜蓿葉型、雙喇叭型、樞紐型等各類獨立的互通式立體交叉工程
注: 1.橋梁、隧道通過地下管網密集區的,附加調整系數為1.1;
2. 主跨250米以上鋼筋混凝土拱橋、單跨250米以上預應力混凝土連續結構、400米以上斜拉橋、800米以上懸索橋等結構復雜的獨立特大橋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1.15;
3.大于3000米的獨立特長隧道及2000米以上橋梁項目附加調整系數為1.05.
6.2.4 水運工程
水運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4
工程項目 計量單位 Ⅰ Ⅱ Ⅲ
沿海 噸級 <50000 ≥50000
集裝箱
內河 噸級 500~1000 ≥1000
沿海 噸級 ≤5000 5000~30000 ≥30000
散 貨
內河 噸級 ≤500 500~1000 ≥1000
沿海 噸級 ≤3000 3000~10000 ≥10000 件雜貨、滾裝、
客運等多用途 內河 噸級 ≤500 500~1000 ≥1000
沿海 噸級 <30000 ≥30000
碼
頭
原 油
內河 噸級 <1000 ≥1000
化學品、成品油、氣等危險
品
噸級 <1000 ≥1000
防波堤、導流堤、海上人工
島等水上工程
最大水深
(米)
<6 ≥6
港口工
程
護岸、引堤、海墻等建筑防
護
最大水深
(米)
≤3 3~5 ≥5
船塢 船舶噸位 ≤3000 3000~10000 ≥10000
船臺、滑道
船體重量
(噸)
≤1000 1000~5000 ≥5000
修造船
廠水工
工程
舾裝碼頭 噸級 ≤3000 3000~10000 ≥10000
渠化樞紐、船閘 通航噸級 ≤300 300~1000 ≥1000 通航建
筑工程 升船機 通航噸級 <300 ≥300
沿海 通航噸級 <30000 ≥30000
內河整治 通航噸級 ≤300 300~1000 1000 航道工
程
疏浚與吹填
工程量(萬
方)
≤50 50~200 ≥200
航標工程 投資(萬元) <1000 ≥1000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工程
水上交
通管制
工程
水上通信導航系統工程
投資(萬元) <3000 ≥3000
注:1.孤島作業的海洋水運工程項目和遠離岸線的海、河水運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1.2;
2. 開敞式的沿海水運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1.1;
3.在枯水期作業的航道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1.1.
6.2.5 民用機場工程
民用機場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5
等級 工程特征
I級 3C及以下場道及空中交通管制工程(項目單一或規模較小工程);
II級 4C、4D場道及空中交通管制工程(中等規模工程);
III級 4E及以上場道及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大型綜合工程含配套措施)。
注:工程項目規模劃分標準見《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