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單證員考試案例分析:出口合同的簽訂三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12-29 11:22:48
-某年2月10日,中國某糧食出口公司電告日本某商貿公司,欲以CIF條件向日本出口一批絲綢,總價款為50萬美元,用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支付價款。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貿公司復電,同意購買,但要求降低到48萬美元,中國出口公司于2月19日電告對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貿公司2月20日收到其電報,隨后,出口公司將貨物運至上海港,交由中國某遠洋運輸公司承運,整批貨物分裝在三個集裝箱內。3月10日承運船舶在公海航行時,由于船員的疏忽,船上發生火災,出口公司托運的一個集裝箱被火焚毀,其余兩個則完好無損。3月15日貨物運至東京港,但日本商貿公司拒絕接受貨物,并向中國出口公司提出索賠,雙方訴至上海某法院。請回答:(1)雙方的合同爭議是否可以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決?
(2)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合同于何時成立?為什么?
(3)該批糧食的運輸保險應由哪一方當事人辦理?保險費由哪一方負擔?
(4)根據CIF交貨條件,貨物的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5)貨物在海上受到損毀,日本商貿公司能否要求中國出口公司給予賠償?
(6)誰是信用證的受益人?
[案例分析]
(1)可以適用。本案屬于《公約》第一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2)合同在2月20日成立。根據公約規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總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買方2月19日表示承諾,賣方2月20日收到,此時合同成立。
(3)運輸保險應由賣方中國出口公司辦理,保險費也由賣方支付。根據CIF術語,賣方必須辦理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賣方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
(4)根據CIF術語,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裝船后發生時間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于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即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
(5)美國公司無權要求我國出口公司賠償貨物損失。
(6)中國出口公司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