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單證員考試案例分析:出口合同的簽訂二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fā)布時間:2011-12-29 11:21:58
案例2
某年6月27日,中國甲公司應荷蘭乙商號的請求,報出C514某產品200噸,每噸CIF鹿特丹人民幣1950元,即期裝運的實盤,但對方接到中方報盤,未作還盤,而是一再請求中國增加數(shù)量,降低價格,并延長還盤有效期。中方曾將數(shù)量增至300噸,價格每噸CCF鹿特丹減至人民幣1900元,有效期經兩次延長,最后期限為7月25日,荷蘭乙商號于7月22日來電,接受該盤,并提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即期裝船,按裝船量計算。除提供通常裝船單據(jù)外,需供衛(wèi)生檢疫證書、產地證、磅碼單、及良好合適海洋運輸?shù)拇b".但中方接到該電報時。已發(fā)現(xiàn)該產品的國際市場價格猛漲,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絕成交,并復電稱:”由于世界市場的變化,貨物在收到電報前已售出".可是荷蘭乙商號不同意中方的說法,認為他是在發(fā)盤有效期內接受發(fā)盤,堅持要按發(fā)盤的條件執(zhí)行合同,否則要中方賠償差價損失人民幣23萬元,接受仲裁裁決。
問題: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發(fā)盤是實盤是虛盤?
2.中方在荷蘭未作還盤但一再請求增加數(shù)量和降低價格,延長有效期的情況下,復電稱:將C514增加至300噸,每噸CIF鹿特丹價格人民幣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報盤是實盤還是虛盤?
3.荷方于7月22日來電內容,是否可以作為承諾的意思來表示認可?為什么?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來電后,于7月24日發(fā)出拒絕成交的復電,是否符合國際貿易規(guī)則和慣例?為什么?
5.本案應如何解決?
[案例分析]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發(fā)盤是實盤,因為發(fā)盤的內容明確,主要條款齊備,并有期限。
2.中方甲公司7月17日復電:同意將C514增至300噸,價格條件為CIF鹿特丹1900元人民幣,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重新報盤也是實盤,內容明確,主要條款齊備,有期限。
3.荷方于7月22日來電內容,是對中方復電的完全接受,故屬于承諾。
4.中方在接到荷蘭7月22日作出的承諾復電后,于7月24日給荷方發(fā)出拒絕成交的復電,是違反國際貿易中的“約定信守原則"的。因為按照國際貿易慣例,無論采用”發(fā)信主義“或是采用”收信主義"原則,荷蘭的承諾是在發(fā)盤有效期內作出的,中方已經收到,荷方的承諾已經生效,表明合同已成立。中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報價中規(guī)定的義務。然而,中方在荷方已作出承諾的情況下,復電拒絕成交,這是違約行為,應負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5.本案荷方在接到中方拒絕成交的電報后同意中方的說法,并提出“要么執(zhí)行合同,要么賠償差價人民幣23萬元,否則仲裁裁決"的要求是正當?shù)摹榱撕侠碛行У亟鉀Q糾紛,最好是由中方撤銷拒絕成交的表示,雙方執(zhí)行已經成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