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輔導:“以產頂進”鋼材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2-28 09: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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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輔導:“以產頂進”鋼材
一、鋼材“以產頂進”退(免)稅概念
鋼材“以產頂進”退(免)稅,是指列名鋼鐵企業向加工出口企業銷售國產鋼材、頂抵加工企業向國外購買鋼材,其加工企業加工產品出口后,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鋼材的增值稅采取“免、抵”稅辦法,對加工出口企業購進鋼材視同進口,按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稅收管理。其目的是落實國家“以產頂進”政策,鼓勵加工企業使用國產鋼材,它是鼓勵國內貿易的一項措施。
由于我國現行政策對出口企業購買國產鋼材和進口國外鋼材加工出口的貨物,都實行了進口保稅政策,對鋼材加工出口企業的貨物出口采取來料加工復出口的予以免稅,對采取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在退稅中對進口料件(進口鋼材或以產頂進鋼材)都進行了抵扣,因而它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國民待遇和公平、公正競爭原則。
二、企業范圍
實施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企業包括國稅發[1999]68號文件列名的鋼鐵企業,即列名鋼鐵企業總公司及其經鋼鐵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認定的子公司;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認定的跨省子公司;直接對外簽約并自行組織加工出口貨物的加工出口企業(含外貿企業)。
三、列名鋼鐵企業的稅收管理
(一)列名鋼鐵企業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冶金工業局下達的鋼材“以產頂進”計劃內,按照核定的數量,同加工出口企業簽定銷售合同,按不含稅銷售額開具普通發票。
(二)對列名鋼鐵企業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免征增值稅,其生產銷售“以產頂進”鋼材所耗用外購貨物支付的進項稅額準予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列名鋼鐵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持鋼材監管小組出具的《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普通發票復印件等憑證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稅手續。
(四)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須在“以產頂進”鋼材銷售并辦理完畢免、抵稅手續后3個月內,依據加工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的“以產頂進”鋼材進行核銷。3個月內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的,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主管征稅機關須及時通知監管小組,并停止辦理其“以產頂進”國產鋼材“免、抵”稅的審批手續。
(五)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的“以產頂進”鋼材辦理完畢“免、抵”稅手續后,如發生退貨,由加工出口企業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已“免、抵”稅“以產頂進”鋼材的手續,主管加工出口企業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向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發函告知已退貨,同時列名鋼鐵企業也應及時主動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
四、加工產品出口企業的稅收管理
(一)加工出口企業應在鋼材運抵后5天內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購進已免稅鋼材的登記備案手續,并按規定出具“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
(二)加工出口企業須在加工貨物出口后3個月內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和海關簽章的“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有關加工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手續。
(三)對加工出口企業利用已免稅的“以產頂進”鋼材加工生產的貨物,比照現行有關加工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稅收管理辦法進行征(免)、退稅管理。
(四)對加工出口的產品,如果是以來料加工方式出口,按目前統一規定予以免稅;凡以進料加工或一般貿易方式出口的,按目前進料加工復出口或一般貿易退(免)稅的規定執行。
(五)出口企業未將“以產頂進”鋼材用于加工生產出口產品的,或加工產品未出口的,需全額追繳已免、抵的稅款。如出口企業未經加工將鋼材直接出口,應按增值稅稅率與一般貿易出口鋼材規定的退稅率之差補繳稅款。
(六)加工出口企業如將已免稅的“以產頂進”鋼材轉為國內銷售的,或加工產品未出口的,需全額補繳鋼材已免、抵的稅款。
監管小組要協助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向加工出口企業追繳稅款,并立即停止向該企業供應免稅的“以產頂進”鋼材。
五、違章處理
列名鋼鐵企業及加工出口企業采取偽造、涂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免、抵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有關規定處罰,并取消列名鋼鐵企業經營“以產頂進”鋼材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