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筑師考試建筑物理與設備備考輔導29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1-12-27 08:53:15
A. 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規劃建筑2003 規定:
2.3.1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重要風景區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線控制高度以內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點,包括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
2.3.2在上條所指地區以外的一般地區,其建筑高度,平頂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兒墻高度計算。坡頂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屋頂上的附屬物,如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其總面積不超過屋頂面積的25%、高度不超過 4m的不計入高度之內。(該技術措施建筑設計部分,第55頁第2.3.1條補充規定:如建 筑物處于航線控制高度以內的區域時,其高度應包括上述屋頂突出物。)
2.3.3特殊體形的建筑頂層設有景觀構筑物或設有其他輔助設施的建筑高度的計算, 應由當地主管部門確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頂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通信(含微波通信)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部門對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B.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規定:
4.3. 1建筑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生和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筑高度控制:
1對建筑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應根據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筑裙樓和主體塔樓的高度;
3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筑,當其處在各種技木作業控制區范圍內時,應按凈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當建筑處在本通則第1章第1. 0. 3條第8款所指的保護規劃區內。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
4.3.2建筑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第4.3.1條3、4款控制區內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 高點的高度計算;
2非第4.3. 1條3、4款控制區內建筑高度:平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 層或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
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1)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
2)究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