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遼寧公務員行測法律常識練習題及解析
來源:華圖網校發布時間:2011-12-1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參考答案及詳解
1.D[解析]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據此可知,只有D選項中的副鄉長屬于領導職位。
2.C[解析] 雖然房屋屬于陳某、王某兩人的婚后共同財產,陳某無權一人獨自將房屋出售,但是丙某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陳某進行的房產交易,是善意第三人,且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所以雙方買賣合同有效。選C.
3.C[解析] 王某已將貨物偷移出倉庫,屬于盜竊罪既遂;劉某沒有參與盜竊,但是把不屬于自己的貨物據為己有,屬于侵占罪。
4.A[解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所以選A.
5.D[解析] 《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D項孫某騎自行車上班途中與人打架,屬于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不屬于國家賠償的情形。
6.B[解析] 由憲法規定可知,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h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政權組織形式之一。派出所是政府部門的派出機構,不是群眾性自治組織。生產大隊是農村群眾的勞動組合形式,也非群眾性自治組織。
7.D[解析]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動機不同。前者往往是無端尋釁,打人取樂或者顯示威風,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故意傷害罪往往是產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雖然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都是故意,但是主觀上故意的內容不同。本題中陳某并非故意殺死劉某,因而陳某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8.C[解析] 根據《立法法》第73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9.B[解析] 依據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B項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
10. D[解析] 根據刑法理論,A項是正當防衛;B項是緊急避險;C項劉某13歲,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D項醉酒不是免責事由,所以D項為正確答案。
11. D[解析] 乙送甲去醫院是為了甲的利益,構成無因管理,所以乙對車費享有求償權。乙對甲手機的丟失并無保管義務,且無過錯,所以沒有賠償義務。
12. B[解析]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可知B項正確。其他表述均有誤。
13. A[解析]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第三人致害;(4)精神損害不賠償; (5)只賠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賠償;(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致害等。B是個人行為,C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情形,D是不可抗力,所以B、C、D都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