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判斷重點知識:憲法內容重點預測(法律)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1-2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九、特別行政區制度
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 |
制定并修改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專屬權 | |||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特別行政區 |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對基本法的解釋權 | 解釋特區基本法 | |
特區法院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也可以解釋基本法 | |||
特區終審法院有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 | |||
特區立法的備案審查權 | 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只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 ||
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有問題,可以發回,但不能撤銷。 | |||
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自發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 |||
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 | |||
國務院 | 負責管理與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 ||
管理特區的防務 | |||
任命特區行政長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員 | |||
任命澳門檢察院檢察長 |
第三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平等權 | 平等權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別對待,要求國家法律給予權利同等的保護。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 |
政治權利和自由 |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 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申訴權。 |
宗教信仰自由 |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
人身自由 | 生命權。 |
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體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 |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具體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 |
公民的住宅權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
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 財產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
勞動權。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并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 |
休息權。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 |
受教育權。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 |
獲得物質幫助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 |
文化權利和自由。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 |
特定人的權利 | 也可稱特定主體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具體規定外,還對具有特定情況的公民設置專門的規定,給予特別的保護。主要內容有: 1.婦女的權利; 2.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 3.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益; 4.烈軍屬的權利。 |
外國人的權利 | 1.國家保護的外國人的權利; 2.庇護權。 |
二、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主要有下述內容: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五)依法納稅。
(六)其他方面的基本義務。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