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判斷重點知識:憲法內容重點預測(法律)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1-2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七、選舉制度
普遍性原則 | 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 | 中國公民 |
年滿十八周歲 | ||
未被剝奪政治權利 | ||
不能行使 選舉權的 三種情況 |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 |
停止行使選舉權的人 | ||
精神病人。 | ||
平等原則 | 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的含義 | 每個選民只能在一個地方有一個投票權。 |
不承認也不允許任何選民因民族、職業、財產狀況、家庭出身、居住情況的不同而在選舉中享有特權 | ||
不得歧視和非法限制任何選民對選舉權的行使 | ||
更加著眼于實質上的平等 | 實行同票同權原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以及保證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 | |
直接和間接選舉并用原則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選出; 選出的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監督對原選舉單位負責。 | |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由選民直接選出,選出的代表受選民監督,對選民負責 | ||
秘密投票原則 | 無記名投票 | |
同意、不同意、棄權、另選他人 | ||
不能親自書寫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 |
八、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一)自治機關民族鄉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法院、檢察院不是自治機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民族特色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1)民族立法權
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條例規定有關本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問題;單行條例規定有關本地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體事項。
②制定機關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不包括常委會;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可以對國家法律和政策作出變通性規定。
③批準生效和備案(向人大常委會)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變通執行權
(3)財政經濟自主權
(4)文化、語言文字自主權
(5)組織公安部隊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少數民族干部具有任用優先權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