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公務員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大綱
來源:21世紀人才網發布時間:2011-11-2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為便于報考者充分了解2012年度上海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科目筆試,制定本大綱。
一、考試科目和結構
2012年度上海市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專業科目筆試分為《政法》、《綜合管理》、《經濟管理》、《財務管理》、《信息管理》、《城市建設管理》和《農村建設管理》,全部采取閉卷考試方式。
專業科目均為客觀性試題,試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考試時限為60分鐘,滿分50分。
專業科目考試不指定考試用書。報考者可根據自己報考的專業科目,選擇相應的考試內容進行考前準備。
二、作答要求
報考者務必攜帶的考試文具包括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
報考者必須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上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指定位置上填涂準考證號、科目代碼,然后用2B鉛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試題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無效。
三、專業科目考試內容
《政法》
第一部分 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質,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分類,法律的作用。
二。法律的制定:立法體制,立法原則,法律淵源,法律效力,法律體系。
三。法律的實施:法律遵守,法律執行,法律適用,法律關系,法律解釋,法律責任。
四。法律的發展:中國法律傳統的特點,世界主要法系,法治理念和法治國家。
第二部分 憲法
一。憲法概述:憲法的概念,憲法的歷史發展,憲法的原則,憲法監督保障制度。
二。國家的基本制度:國體,政體,選舉制度,國家結構形式,國家的經濟制度。
三。權利和義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義務。
四。國家機構:國家機構的活動原則,中央國家機關,地方國家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三部分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淵源,行政法律關系。
二。行政主體:行政組織,公務員,行政相對人。
三。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成立的條件,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四。幾種主要的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裁決。
五。保密制度與政府信息公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主要內容,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主要內容。
六。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概念和原則,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復議的管轄,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決定和執行。
七。國家賠償:國家賠償責任,行政賠償,司法賠償。
第四部分 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適用范圍。
二。犯罪和犯罪構成:犯罪的定義與特征,犯罪構成的要件。
三。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四。故意犯罪的形態: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六。刑罰:刑罰的概念,刑罰的種類,量刑,數罪并罰,緩刑,減刑和假釋,時效。
七。刑法各論: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瀆職罪,貪污賄賂罪。
第五部分 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
二。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三。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四。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種類,代理權及其行使,無權代理、代理關系的終止。
五。物權:物權和物權法的一般原理,物權的保護,所有權,相鄰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六。債權:債的概念和種類,債的發生、變更和消滅,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七。人身權: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權,身份權。
八。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理與規定,主要的侵權責任。
九。民事訴訟時效:民事訴訟時效期間,民事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六部分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種類,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二。合同的訂立: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條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和規則,合同履行的擔保。
五。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六。合同責任: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
第七部分 知識產權法
一。知識產權法概述: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知識產權法的概念和淵源。
二。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及其著作權的客體,著作權人及其權利,著作權的利用和限制,鄰接權,著作權的保護。
三。專利法:專利法和專利權的客體,專利權人及其權利,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和程序,專利權的保護。
四。商標法:商標和商標法,商標權利,商標注冊,商標權的使用,商標權的保護。
第八部分 經濟法
一。公司法: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與清算,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競爭法
(一)反壟斷法:壟斷和反壟斷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過度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三。市場秩序法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的權利與權益保護,經營者的義務,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二)產品質量法:產品與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制度,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損害賠償和罰則。
(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
四。宏觀調控法
(一)財政法:預算法、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規定。
(二)稅法:我國主要稅種,稅收管理體制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三)銀行法:中央銀行法律制度,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四)證券法:證券業的運營和監管機構,證券發行,證券交易。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