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頒發的《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埔约案叩冉逃自學考試的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均可提出課程免考申請。 第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分類: 1、思想政治理論課: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中國近現代史綱要、“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2、公共基礎課:高等數學(一)、高等數學(二)、高等數學(工專)、高等數學(工本)、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二)、線性代數(經管類)、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物理(工)、大學語文、漢語文、計算機應用基礎、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英語(一)、英語(二)、日語(二)、俄語(二)、政治經濟學(財)、經濟法概論(財)、經濟法概論等; 3、專業課; 4、實踐性環節考核(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等)。 第四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飘厴I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茖I,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論課和已學過且成績合格的公共基礎課及名稱相同的專業課程。 1、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理工類(理科或工科)專業專科畢業生,可免考高等數學(工專)或高等數學(一)課程。 2、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非理工類(非理科或非工科)專業專科畢業生,學過高等數學且成績合格者,可免考高等數學(一)或高等數學(工專)課程。 3、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茖I畢業生,學過英語且成績合格者,可免考英語(一)課程。 4、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萍皩?埔陨袭厴I生,學過計算機應用基礎且成績合格者,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第五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及本科以上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或本科專業,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論課和已學過且成績合格的公共基礎課及名稱相同的專業課程。 1、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理工類(理科或工科)本科及本科以上的畢業生,可免考高等數學(一)、高等數學(二)、高等數學(工專)、高等數學(工本)、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二)、線性代數(經管類)、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 2、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非理工類(非理科或非工科)專業本科畢業生,可免考學過且成績合格課程名稱相同的高等數學(一)、高等數學(二)、高等數學(工專)、高等數學(工本)、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二)、線性代數(經管類)、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 3、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畢業生,學過物理、普通物理或大學物理且成績合格者,可免考物理(工)課程。 4、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畢業生,學過英語且成績合格者,可免考英語(一)或英語(二)課程。 第六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畢業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可免考已學過且成績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程。 第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飘厴I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可免考已學過且成績合格課程名稱相同的專業課程。 第八條 各類高等學校專科及以上畢業生,可免考所報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的課程設置中屬于所學專業的概念性課程。 如:法學類專業可免考法學概論課程; 化學類專業可免考化學基礎課程; 教育學類專業可免考教育學課程; 藥學類專業可免考藥理學課程; 中文類專業可免考大學語文或漢語文課程; 物理學類專業課程免考物理(工)課程; 數學類專業可免考高等數學(一)、高等數學(二)、高等數學(工專)、高等數學(工本)、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二)、線性代數(經管類)、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課程; 英語類專業可免考英語(一)或英語(二)課程; 計算機類專業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或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課程等。 第九條 實踐性環節考核不辦理免考手續。 第十條 獲得國家承認的有關證書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免考: 1、獲得國家外語類等級考試證書者可免考: ①取得國家大學英語四級以上證書或考試成績425分以上者、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二級以上(含二級)證書以及(PETS)三級以上(含三級)筆試合格者可免考“英語(二)”。 、讷@得(PETS)一級(含一級)證書以及(PETS)二級以上(含二級)筆試合格者可免考英語(一)。 2、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可免考: ①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一級(含一級B)證書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或“計算機應用技術”(筆試和實踐)。 、谌〉萌珖嬎銠C等級考試(NCRE)二級C語言程序設計(筆試和上機)證書可免考“高級語言程序設計”(筆試和實踐)。 ③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三級PC技術(筆試和上機)證書可免考“微型計算機原理及應用”和“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筆試和實踐)。 第十一條 辦理課程免考的程序 1、考生持學歷證書或在校生申請免考的,需由考生單位人事、檔案部門或學校教務部門提供——加蓋騎縫章的《學籍登記表》或《畢業生登記表》(其中必須有課程名稱、成績及考試形式等內容)復印件,復印件每頁上必須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字樣,并有核對人簽字;復印件上用于申請免考的課程前加“▲”標記;成績證明無效;領取并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審批表》(附件二),盟市負責人須逐一嚴格審核,簽字并蓋章。 2、使用“非學歷證書”申請免考的,考生需提供“非學歷證書”或成績單原件及復印件一份。證書原件由盟市自考辦初審、復印件上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進行復審確認。“非學歷證書”考生姓名不符,須提供標有曾用名的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驗證合格后由申請人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審批表》(附件二),盟市負責人簽字并蓋章。 3、盟市自考辦將電子版的《內蒙古自治區申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登記表》(附件三)上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具體上報時間:上半年6月15日前;下半年12月10日前。 4、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由專人進行審核并簽字、領導審批簽字蓋章后生效,裝入考生檔案,作為畢業審定的依據。 5、考生按要求認真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審批表》用于免考的證書和免考課程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填寫有誤將直接影響免考結果,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凡有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者,一經查出,取消已經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相關課程的合格成績,三年內不許參加考試也不辦理轉考等手續,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理。 第十三條 免考課程的考生申請學士學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免考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同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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