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法干警申論熱點:社會轉型期利益關系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1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當前利益關系失衡的現狀
(一)階級階層利益關系不協調。比如階層向上流動困難,階層復制現象增多;一些社會階層群體相對社會地位下降,出現失利階層和失意階層;強勢階層與弱勢階層出現,社會排斥現象凸顯等。
(二)城鄉利益關系不協調。農村和農民在現代化、工業化中逐漸被邊緣化,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以及經濟總量逐步拉大,城鄉矛盾越發明顯。同時,農村居民在就業、社保、教育、衛生、文化、福利、環保等公共事業方面與城市居民差別日益明顯,社會事業及其基礎設施遠遠落后于城市。
(三)地區利益關系不協調。這種差距不僅表現在東部沿海、西部地區、東北地區和中部地區等大區之間和行政區域之間,也表現在發達地區與各類問題區域之間,比如資源枯竭地區、老少邊窮地區、生態脆弱地區等等。
(四)行業利益關系不協調。很多收入差距不是由于高收入行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帶來的,而是利用其壟斷地位抬高價格來獲取暴利,或者利用行政權力低價甚至無償占有公共資源,獲得超額收入。
(五)勞資利益關系不協調。例如資方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資、無償延長勞動時間、非法雇傭童工、不改善工作環境等問題普遍存在,從而嚴重侵害了勞動者利益,造成勞資關系緊張,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
(六)干群利益關系不協調。
(一)市場經濟發育不夠完善。比如農村戶籍人口在就業、收入、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不均等待遇問題、不同行業在公共資源占用和發展環境方面面臨的不公平問題等,這些都會引起利益不協調。
(二)調節收入分配制度有待改進。比如累進的個人收入所得稅政策、遺產稅政策等。收入和財富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和非規范化,給調節社會中的利益關系造成了一系列的困難。
(三)保護弱勢群體權益的制度不健全。一是政策本身制定得不盡合理,標準偏低,難以補償受損群眾的損失,或不同補償標準之間差距過大,形成心理不平衡;二是由于保護新生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有效保護。
(四)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不到位。面向困難群眾的基本公共服務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醫療、基本教育(包括基礎教育和必要的就業培訓等)、基本養老保障和基本的住房需要等。當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還很低,覆蓋面很窄,公共服務投入不夠,尤其在農村地區表現得尤為突出,這些也嚴重影響到利益的平衡和協調。
(五)貪污****現象嚴重。
二、對策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利益表達機制。以一種理性的、務實的態度對待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承認在社會轉型中利益高度分化的現實,承認不同利益群體利益追求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具體性。在此基礎上,要建立順暢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要通過暢通渠道,讓民眾擁有更多的利益訴求表達的制度資源。
(二)構建有效的利益調節制度。針對一些利益矛盾沖突,要建立快捷的利益矛盾化解機制。一是建立快速反應制度。也就是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利益沖突,制定相應的工作預案,特別是突發性的利益沖突事件要在第一時間作出反應,及時妥善應對。二是建立利益協商制度。矛盾各方按照法律的渠道和程序談判協商,力求自主解決其利益矛盾,實現社會的自我管理。目前,迫切需要建立勞資雙方的協商談判機制。三是建立第三方調解仲裁制度。若矛盾雙方無法達成妥協,第三方的調解或仲裁就是一個不可缺少的程序,其中政府和司法機構應主動承擔責任,為此要明確國家或政府在利益均衡機制中的角色,發揮好協調作用。
(三)建立必要的利益補償機制。首先,是要加大對農民的補償力度。其次,要對西部地區、資源環境保護地區實行補償。再次,要對社會弱勢群體給予補償,也就是要建立完善一套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尤其要做好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以及社會救濟工作。以便增進人的平等,維護社會公正,緩解利益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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